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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元地块涉嫌"一地两卖"买主讨要损失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15日 14:0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南方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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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位于坦洲镇同胜村的一块土地,面积51600.1平方米,价值高达约1.3亿元,因其使用权转让的纠纷,成为了一桩案件的“主角”。近日,审理原告黄世就正式聘请律师,起诉中山市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成涉嫌“一地两卖”。12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三乡人民法庭一审开庭,不日将作出宣判。

  资金到账土地却被转卖?

  据了解,2010年8月1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被告邵成将位于中山市坦洲镇同胜村面积为51600.1平方米折合77.4亩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原告黄世就,转让总金额为人民币1.28483亿元。黄世就称,目前该土地使用权的银行抵押金额已高达人民币1.3亿元。

  原告黄世就诉称,此后其依据协议之约定,将全部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总金额人民币1.28483亿元于2010年9月22日前分期全部支付到了邵成的专用账户,被告却迟迟不配合原告土地使用权的过户登记手续,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庭审中,黄世就代表律师表示,当时黄世就上亿元的资金已经支付到被银行监管的被告专用账户上,但土地权却仍然登记在被告名下,原告根本无法进行土地的开发,并且原告每天都因上亿元的资金在被告处无法收回,而遭受巨额的利息损失。为拿回1.28483亿元的资金,原告在遭受胁迫而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被告签订了《关于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协议》。

  此后,黄世就经查询得知,该土地事实上以1.324252亿元的价格,转让给了中山市山河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山河公司”)。黄世就诉称,土地测绘部门出具的山河公司用地地图的出图时间为2010年8月10日,发生在原被告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日期之前,被告一地两卖的恶意欺诈和违约行为是非常明显的。

  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

  庭审中,邵成代表律师对黄世就提交的相关证据一一进行了质证,认为其中有许多真实性、有效性无法确认的证据。

  邵成答辩称,其一,针对原告资金到账土地却迟迟不过户的情况,是因原告存在违约行为而解除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由于原告无法提供“过户后新的土地使用权人的名称”,致使原被告无法正常办理过户手续,直至原被告双方签订《解除协议》之日止,原告均未提供新的名称。其二,原被告双方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经协议平等协商的结果,被告未曾威胁过原告。

  而对于原告称受到胁迫而解除土地转让合同,邵成代表律师称,解除协议体现的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对其主张被告威胁的事实负有举证的义务,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而针对原告指出山河公司用地地图的出图时间为2010年8月10日,被告称虽然出图时间为8月10日,但转让给山河公司则是同年的11月30日,原被告在11月26日已解除土地转让合同,不存在“一地两卖”。 记者/覃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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