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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1号,国家版权局网站发布公告,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其中第四十八条规定,作品使用费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代收。对此,不少音乐人担心,集体管理组织将变得更加强势,最终摊薄著作权人收益。
对此,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副总干事刘平回应称:法定许可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费,符合世界立法通例,可以进一步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
据中国之声报道,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四十八条规定“在使用后一个月内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将使用费及时转付给相关权利人”。这意味着,如果旭日阳刚要唱汪峰的歌曲《春天里》,需要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交纳使用费,由中国音著协将这笔费用转交给汪峰方面。
在中国唱片工作委员会理事、鸟人艺术CEO周亚平看来,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两点不妥。第一,使用费需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支付,违背市场规律。第二,规定由集体管理组织转交使用费,集体管理组织或将变得更加强势。
参与草案制订的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教授李明德建议,应适当引入竞争机制,著作权人有权委托其他组织转付使用费。
(《证券时报》快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