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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因你们作为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对该公司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案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鞠淑芝做出警告并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对沈哲男做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2012]7号)。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会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请与我会指定联系人(赵迪,电话010-88061308,传真010-88060140)联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