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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1日,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了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此举是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原办法中第十四条修改为“采用询价方式定价的,发行人和承销商可以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直接确定发行价格,也可以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空间,在发行价格区间内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即除询价方式定价外,也可以通过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据介绍,采用这些方式定价的话需券商事先备案。
《办法》明确要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受理后至发行人发行申请经证监会核准、依法刊登招股意向书前,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采取任何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进行与股票发行相关的推介活动,也不得通过其他利益关联方或委托他人等方式进行相关活动。
此外,证监会相关负责人对询价定价过程的监管做出强调,“针对一些网下投资者不注重研究公司基本面,单纯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参与网下新股申购的现象,相关证券投资账户不得作为股票配售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