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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7月11日讯(记者光明通讯员江永华 实习生钟瑜)记者从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获悉,从7月1日起该局统一对全省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进行适度调整。这次调整的范围是: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按所在市(县)城镇单位在岗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确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不得低于上年度所在市(县)城镇单位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
据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最低月工资具体标准为一类地区(海口市、三亚市、洋浦地区)830元∕月;二类地区(琼海市、儋州市)730元∕月;三类地区(其他市县)680元∕月。此次调整,下限与去年持平,但上限明显高于去年,其中,一类地区上限平均高于去年约1500元∕月;二类地区上限平均高于去年约1000元∕月;三类地区上限平均高于去年约500元∕月。调整按照有关规定适用时间为今年7月1日至明年6月30日。
这次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依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有关文件规定,以及按照统计局公布的2011年度各市县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据和《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2011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而实施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维护职工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