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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流动人员调配费今起停收 至今已征收13年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01日 11:3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南方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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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今日起,广州市停止征收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近日,市物价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发布《关于停止征收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停止征收的具体日期。据悉,该项收费自1999年开始征收,至今已13年时间。

  据记者了解,“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来源于1999年《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员需按规定缴纳调配费,主要用于流动人员的服务管理。2010年以来,该项收费的标准已经由每人每月9元降至每人每月4.5元。今年3月,广州市在中新知识城、广州开发区、南沙开发区、增城开发区已经停止调配费的征收。

  根据《珠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推进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减少收费项目,率先实行审批管理零收费制度”的要求,广州市政府十四届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停止征收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并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尽快联合印发通知。此前有消息传出7月即停征,但最终定于8月1日起实施。

  据悉,当时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员需按规定缴纳调配费,1999年至2010年的标准为9元每人每月,也就是企业每招收一名流动人员,每年需缴纳108元,如果一个大规模劳动密集型企业,这项支出不算小数。据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此前测算,如按2011年征收总额计,此举将为广州用人单位每年减轻近亿元负担。

  该通知明确要求,停征后各区、县级市因停征减少的经费由当地财政统筹解决,市本级减少的经费在出租屋综合税中统筹解决,并提醒各收费单位8月1日前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注销(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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