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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铝业违反环评擅自开工新项目 被罚款10万元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02日 15:5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新闻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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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8月2日电 今日,环保部在其网站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开曼铝业(三门峡)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显示,开曼铝业新增150万吨/年氧化铝项目未办理环评手续,于2007年6月擅自开工建设;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于2011年擅自投入使用。环保部责令其停止生产,并罚款10万元。

  公告表示,开曼铝业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关于“三同时”制度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规定,环保部决定责令开曼铝业新增150万吨/年氧化铝项目停止生产,罚款十万元;责令开曼铝业限期补办环评手续,于2012年10月1日前向环保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保部将依据有关法律、政策和该项目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批复同意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中新网能源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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