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客服设为首页
登录

中国网络电视台 > 经济台 > 资讯 >

药用辅料准入门槛提高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06日 22:4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国际商报 | 手机看视频


评分
意见反馈 意见反馈 顶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据新华社电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召开记者会,发布《加强药用辅料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一规定针对铬超标胶囊事件暴露出的药用辅料生产和使用存在的问题,提高了药用辅料的准入门槛并规定了更为严格的监管措施。

  药用辅料是指药品生产和调配处方时使用附形剂和附加剂,按剂型可分为溶液剂、片剂、胶囊剂、栓剂等,按用途可分为溶媒、增溶剂、黏合剂等。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司长张伟介绍,规定分别明确了药品生产企业、药用辅料生产企业以及药品监管部门三方面的责任,并设立了信息公开、延伸监管以及利用社会资源加强监管的工作机制,同时加大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

  根据规定,凡因违法违规使用药用辅料引发的药品质量问题,药品制剂生产企业必须承担主要责任。药品制剂生产企业必须保证购入药用辅料的质量,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药用辅料供应商审计,对所使用的药用辅料质量严格把关,与主要药用辅料供应商签订质量协议。

  为落实药用辅料监管责任,强化全过程监管,《规定》提出,药品监管部门要对药用辅料实施分类管理,严格药品注册申报对药用辅料的要求,加强药用辅料标准管理。对新的药用辅料和安全风险较高的药用辅料实行许可管理,即生产企业应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品种必须获得注册许可;对其他辅料实行备案管理,即对生产企业及其产品进行备案。

  张伟介绍,为便于监管部门全面掌握辅料的情况,减少监管盲区,监管部门将建立药用辅料数据库,全面掌握药用辅料生产、使用的动态情况;建立辅料生产企业信用档案,公开对药用辅料生产企业的检查、抽验情况,供药品制剂生产企业选用药用辅料时参考。《规定》还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力度,要求对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进行处理。(胡浩)

热词:

  • 药用辅料
  • 规定
  • 药品管理法
  • 准入门槛
  • 监管部门
  • 药品制剂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溶媒
  • 药品注册
  • 抽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