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蚊香产品有毒性家庭使用应谨慎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08日 04:5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大众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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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薄克国 孙海明 报道

  本报讯 7月29日,青岛市消保委发布消费警示,对消费者科学使用蚊香产品提出消费建议。

  青岛市消保委工作人员近期对岛城几家大型商场的蚊香专柜进行了现场查看,发现销售的蚊香产品中无论是盘式蚊香、电子蚊香片还是液体蚊香,大多数蚊香产品包装盒上都标有“微毒”或“低毒”字样,有效成分亦有不同,如右旋胺菊酯、炔丙菊酯、四氟甲醚菊酯等。

  《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因蚊香产品中含有农药成分,生产者必须标注农药登记证号、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等,同时,蚊香的生产企业应根据使用农药的毒性大小,对产品明确标注。按农药毒性分级标准,“低毒”比“微毒”的毒性稍大。

  青岛市消保委工作人员说,消费者正确使用蚊香发生中毒的几率非常小,但特殊人群在使用蚊香产品时,还是应该多加注意,科学使用。

  工作人员建议:消费者在购买驱蚊产品的时候,要选择标识齐全的正规产品,并尽量选择毒性小的产品;尤其是标识“无味”的驱蚊产品并不代表无毒,仅仅是由于气味较小不易被闻到而已。对于目前流行的有“驱蚊功效”的花草,比如丁香花、万寿菊、夜来香等,在购买前最好先了解一些该类植物的特性,避免因使用不当产生不适反应。

  青岛市消保委工作人员最后提醒消费者,购买驱蚊产品后,要注意保留发票等销售凭证,以便在出现问题时维权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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