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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是较早建立环评公众参与制度的国家。1969年美国制定的《国家环境政策法》,首次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的地位和权利。美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内容主要是:将行政程序引入环境行政管理、建立了污染情报公开制度、创建了现代公益诉讼制度。
为保证公众知情权,美国还制定了《应急计划和社区知情法》,规定环境信息对公众公开的条款。美国的《清洁水法》规定,公民有权参加提出修改、实施环保署长或任何州根据本法制定的标准、计划与规划,环保署长及该州应为其创造条件并予以鼓励。
德国环保公众参与制度比较完备,确立了公众参与的法律地位和参与的方式多种多样,公开环境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德国《环境信息法》规定,人人有权了解政府机关所拥有的环境信息。
英国公民自始自终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预测和决策过程。如《城镇规划法》规定,各郡制定发展规划时,应将此规划公布于众,对此有异议的公民可向环境部大臣反映,而环境部大臣在收到这些意见后,应派人召开“公众审查规划会”,一切感兴趣的人均可参加。
(本报北京8月11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