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客服设为首页
登录

中国网络电视台 > 经济台 > 资讯 >

2000元自行车丢失难获赔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15日 10:0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福州晚报 | 手机看视频


评分
意见反馈 意见反馈 顶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本报首席记者 李锦清 实习生 毛翊君

  本报讯 自行车寄放在小区收费停车点丢失了,就因忘了拿收费票据不得不吃“哑巴亏”,这倒霉事就发生在福州仓山区金山明星小区的业主刘小姐身上。

  刘小姐告诉记者,7月自己买了一辆2000多元的自行车,寄放到小区的收费停车点。“看车人晚上都是睡在停车点,看起来让人觉得很放心。”刘小姐说,她专门给了看车人寄放自行车所需的包月费用10元。

  8月13日下午下班回家时,刘小姐发现自行车丢了。比丢车更让刘小姐难以接受的是丢车后看车人的态度。

  昨日上午,记者来到金山明星小区,只见小区的收费停车点是设在11号楼的架空层。据看车人鄢某介绍,他向小区物业处上交电费,居民交纳的寄放车辆费用则是他的个人所得。说起刘小姐在小区收费停车点丢自行车一事,鄢某否认曾收过刘小姐的自行车,“我这边寄放的都是电动车,不收自行车”。但最关键的是,刘小姐拿不出曾在收费停车点寄放自行车的证据。“当时我交钱时,他(鄢某)没有开票据。”刘小姐表示。

  采访时鄢某表示,没有证据,他拒绝为刘小姐丢车一事负责。

  无奈之下,刘小姐只好找到了小区物业处。据物业处负责人张先生介绍,今年3月,他所在的福州亿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才和金山明星小区业委会达成协议,正式入驻金山明星小区,试用期满后,7月正式与小区业委会签下物业服务合同。根据合同规定,小区物业处将在9月1日收回小区收费停车点的管理权,在此之前,居民与小区收费停车点之间发生纠纷,小区物业处不会承担相应责任。“就当花钱买个教训,给大家提个醒吧。”刘小姐最后无奈地说。

热词:

  • 物业服务合同
  • 刘小姐
  • 停车
  • 自行车
  • 小区物业
  • 看车人
  • 业委会
  • 亿丰
  • 物业管理
  • 丢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