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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规定物业服务用房面积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15日 11:4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海口晚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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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8月14日讯(记者光明)针对建设单位因物业服务用房不达标而在办理预售和房屋登记业务时出现的延误问题,日前,我市要求建设单位在申报项目规划方案时,应在设计方案中配置物业服务用房,并按方案建设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用房的面积不少于小区总建筑面积的2%。,且服务用房面积最低不少于50平方米,最高不超过500平方米。

  据了解,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要有保证,物业服务用房具备水、电等基本使用功能。为保护全体业主的利益,物业服务用房属全体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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