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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深圳市中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其持有的二张支票[号码分别为:31309530/03311832号、31309530/03311834号,金额分别为:80000元、50000元,付款行为:平安银行深圳科技支行,付款人为:深圳市中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出票日期为:2012年8月10日,收款人为空白]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