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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超生一胎罚22万,境外生二胎也算超生,未婚生子不算超生……这些规定,出自昨天起正式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新条例》刚一出台就赚足了眼球,深圳的计生新规,究竟是大胆的标新立异,还是被误读的循规蹈矩?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介绍,当前深圳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偏高,全市各区社会抚养费计征基数不同导致超生人员规避管理,《条例》因此出台。深圳卫人委政策法规处处长王延平介绍,新规重点,一是奖,二是罚。
王延平:它的亮点主要就是增加了人口利益导向的制度,比如,对晚婚晚育的妇女产假增加了一些假期。再次,统一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标准,现在各个区的征收基数是一样的,深圳现在就是统一按3倍征收。另外对于失独家庭、伤残家庭的政策扶助的这次力度也加大了。
尽管王延平把“奖”放在前面,但“罚”显然吸引了更多的社会关注。此次《条例》明确,对于超生一个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计征基数一次性征收3倍社会抚养费。照此计算,2013年起,在深圳超生一个子女,罚款数额为219030元。这个数字,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张翼认为,有待商榷。
张翼:生育的罚款是根据上一年度的社会人均收入的倍数来算出来的,如果不是一个固定数字我认为是合适的。应该说以他家庭去年年收入真正数字的倍数来作出征收,可能在社会的公平性方面更加具有操作性。
超生一个罚22万,对普通工薪家庭,这当然是不小的数目,有网友问,对亿万富翁来说22万好比九牛一毛,新规是否在鼓励富人超生?事实上,《条例》还特别列出,如果被征收人上年度实际收入高于深圳人均可支配收入,还应当按照超出部分的2倍追加征收社会抚养费。也就是说,如果夫妻双方年收入超过平均数50万元,社会抚养费的数字将超过百万。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引发的诸多争议中,“未婚生子”和“境外生二胎”两条是焦点所在。《条例》规定,未婚生子不算是超生,但未婚生育第一胎后“自生育之日起60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要征收社会抚养费。这一规定,张翼给予谨慎的肯定。
张翼:在所有国家的现代化过程中,非婚人口的比例都会伴随工业化与后工业化的加深而增加。深圳的规定我感觉它顺应了历史的发展,正视了中国社会的变革与人们家庭、婚姻观念的变化。在这个情况下,社会抚养费要不要征收实际上还需要继续来解释。比如说她一辈子只生一个小孩,她再婚以后,比如说她的丈夫有没有小孩、要不要小孩,都是条例里需要继续完善与规定的。
而对于“境外生二胎的一律按超生处理”一条,深圳卫人委政策法规处处长王延平表示,这并不是深圳首创。
王延平:关于境外生育,我们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一直有,只不过没有通过立法,深圳经济特区这一次把它写在立法当中了。对于在境外出生,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也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凡是在境外出生要在深圳办理入户,或者在深圳两年内居住满18个月也要按规定征收抚养费。
对于境外生二胎的认定,是否执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王延平说,无论是过去超生、还是将来超生,一律都将受到《条例》约束。
王延平:境外出生的子女的处理政策前后是一致的,即使特区这一次没有立法,按照国家的人口计生政策,他们也会处理。特区法规出来之后,对以往及今后出现的这种情况,处理的标准的适用都是一样的,不是说他过去在境外出生的,就不追究以往了。应该要统一掌握法律标准,包括法律的条件,包括这些取证都要严格执行。
相比王延平的言之凿凿,张翼有着更多的担心。
张翼:中国有计划生育法,特区的计划生育管理条例要跟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这个(管理条例)相一致,还要跟计划生育法相一致。当然这个在一致执行的过程中原来没碰到香港的问题、美国的问题,咱们中国法律是不处罚的。现在重新把它纳入到处罚的范围之内,就必须要有一个法律解释,在这里面要合理地规定去香港就是超生、去美国就是超生。但实际上,到美国,落地就是美国公民,既然是这样,对美国公民的父母的处罚,或者生育过程的处罚,肯定会牵扯到很多法律问题。在这方面,将来一个解释的怎么执行具体的条例恐怕要在法律上做更多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