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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星等巨头或遭新指控 2006年后也有违法嫌疑

发布时间: 2013年01月07日 06:5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 中国广播网

 



  因合谋操纵液晶面板价格,韩国的三星、LG,中国台湾的奇美、友达等6家大型面板生产商,日前遭到国家发改委经济制裁3.53亿元。

  “处罚并不意味着结束。”昨日(1月6日),全程参与该案调查取证的国家发改委调查组成员黄伟律师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这次处罚的是6家国际大型面板生产商在2001~2006年期间的价格违法行为,但2006年之后,这6家企业也存在高度一致的价格行为,已请求相关执法机关动态监管这一行为。

  记者还获得一份从2006年到2010年奇美、友达、LG(当时销售面板的主体名为LGD)、三星等面板企业向国内某彩电企业32寸面板的报价走势图,该图显示,他们的报价仍有很高的趋同性,涨跌幅度也高度一致。

  最大罚单依据何在?

  从2006年12月国家发改委第一次接到关于6家国际大型面板生产商垄断液晶面板价格的举报材料,到2012年底正式开出罚单,此案耗时6年。

  2010年,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受国内主要彩电企业所指定举报人的委托,就2001年至2006年期间,以三星、LG、奇美电子、友达光电、瀚宇彩晶、中华映管为首的国际面板巨头在全球范围内实施的液晶面板价格垄断行为,代表国内主要彩电企业,向我国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起反垄断调查及其他可能的法律行动。

  该所律师黄伟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所有6名律师组成团队介入了调查,其中,他和另外两名律师作为国家发改委调查组成员,协助有关执法部门完成了调查取证、法律论证、数据对比、经济分析、固定证据、案件审理等工作。

  为确认价格垄断行为对国内彩电企业的损害,天元的律师们起草了调查问题清单及提取资料清单,与举报人共同走访了国内各主要彩电企业,发现面板企业确实存在报价水平、价格涨跌幅度长期保持一致,彩电企业毫无议价权、盈利空间被严重挤压等问题。

  在此基础上,天元的律师们重新整理组织了一份详尽的举报材料,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提交国家发改委。自此,该案进入了快车道。

  由于保密的要求,黄伟不愿透露委托方是哪些国内彩电企业。

  此案开出的3.53亿元罚款额,是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开出的迄今最大一笔罚单,不过仍低于美国和欧盟。

  对此,黄伟的解释是,首先,国家发改委已明确表示法律适用不同,美国、欧盟及韩国依据的是反垄断法,处罚数额是所在国总销售额的固定比率并根据案件情形追加相应加权值,即以总销售额为基数,而我国《价格法》的处罚是以企业的违法所得为基数;其次,本案的处罚期间是2001年至2006年,我国液晶电视在2004年才开始试投产,2006年才开始大批量生产,因此面板销量比同期在欧美的销量要少,以此为基数计算的罚款数额自然较小。

  或面临新的处罚

  可见,此次国家发改委的处罚决定针对的是相关企业在2001~2006年期间的价格违法行为。但黄伟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透露,举报人请求调查的是从2001年至今相关液晶面板巨头存在的价格垄断行为。

  黄伟表示,在大量调查及数据对比后发现,在2006年以后,相关液晶面板企业同样出现了每个月的报价时间及报价模式接近、价格水平接近、价格变动幅度趋同、议价空间狭小等高度一致的价格行为。

  “对于如此高度一致的价格行为是否为价格协同行为,我们目前没有直接证据,但我们会持续关注这一价格行为,也已请求相关执法机关动态监管。”黄伟说。

  记者昨日从相关律师处获得的一份材料显示,2006年~2010年,奇美、友达、LG(当时销售面板的主体名为LGD)、三星等面板企业向国内某彩电企业的32寸面板报价,仍具有很高的趋同性。

  具体来说,据被调研企业反映,在每月底报价时,尤其是面板供应较为紧张时,三星、LG、奇美、友达等企业通常是其中一家率先报价后,其他几家立刻跟进,前后时间差短则两三天,长则不超一周。

  “以2010年为例,LG等厂家基本都跟着三星走。一般各家降价的情况不是很一致,涨价基本上很一致。涨跌方面,韩系厂商比较激进,尤其是在市场景气发生反转时。”一家彩电企业在调研记录上这样说道。

  此外,几家国际面板巨头的供货价格水平也相近。无论是月底报价,还是因市场行情变换而进行的调价,他们供给我国彩电企业的同类产品的价格变动基本一致。

  而在议价空间上,正式采购之前虽然还有一次议价环节,但实际上议价空间很小。除非市场行情发生巨变,否则面板价格只会在报价的基础上微调,国内彩电企业基本上没有议价空间可言,经常只能被动接受。

  根据目前的数据分析,部分液晶面板企业某一尺寸的面板在中国市场占据支配地位,还有的液晶面板企业既生产面板,又生产电视。黄伟指出,如何防止相关企业滥用支配地位,防止出现价格上的区别对待,防止出现任意违约、拒绝供货、拒绝提供最新产品等行为,都需要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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