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视频|网站地图
客服设为首页
登录

央视网 > 经济 > 315曝光台

亚马逊“缺货”私删订单案在京开审 未当庭宣判

发布时间: 2013年01月09日 10:13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 央视网

 



  央视网消息(记者武卫平 北京报道)昨天上午11时,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就北京消费者夏伟起诉亚马逊单方面取消订单涉嫌违约案件开庭审理。庭审持续1小时15分钟,诉讼双方进行了庭审答辩、举证、质证三个环节,被告代理律师王茅提出亚马逊因“缺货”而无法继续履约的理由遭到了原告代理律师麻增伟的逐一反驳,法官要求被告提供原告在起诉书中提到的商品的促销备货量数据、网站接到的订单数据以及其他销售数据等。本月17日上午9时将继续开庭审理该案。

  记者旁听:

  庭审双方为“合同是否成立”激辩不休

  11时,原告当事人夏伟及其代理律师力珉律师事务所麻增伟与被告亚马逊委托律师邦信阳律师事务所王茅共同出庭。根据原告提出的诉求请求,即要求被告亚马逊继续履约、当面道歉、支付原告诉讼费用三个请求,被告代理律师表示无法满足,庭前法官与诉讼双方进行了简短的案情交流,双方均无和解意愿。

  11时15分左右,本案正式开庭审理。原告代理律师在答辩环节指出,2012年9月5日原告夏伟在亚马逊网站,使用了3张面额为500元的现金优惠券分别购买了3款手表——两款价格为558元的依波品牌运动休闲系列石英男表,一款价格为780元的海鸥牌白盘钢带自动机械男表。在订单成功提交,合同成立后,9月8日,亚马逊以“不能采购到货”为由,删除了原告的订单。原告认为被告已经违约。

  原告分别举证4件:亚马逊发予原告当事人夏伟的“订单确认邮件”,亚马逊“取消订单邮件”,删除订单后的“致歉邮件”,以及9月17日,亚马逊网站将上述部分自营产品上架销售的页面截图。原告认为,亚马逊网站用户在订单提交成功,并支付部分款项,且收到确认邮件后,合同的要约和承诺俩要素已同时具备,合同缔结成功,被告单方面取消订单属于违约。

  被告代理律师则指出,亚马逊网站在其网站每个页面的右下角及新用户注册时,页面有用户“使用条件”和“隐私声明”的提示,“使用条件”中用着重标明了“如果您在亚马逊网上访问或购物,您便接受了以下条件”等相关字样。在“合同缔结”声明中也写明了“如果您通过我们网站订购产品,您的订单就成为一种购买产品的申请或要约。我们将发送给您一封确认收到订单的电子邮件,其中载明订单的细节。但是只有当我们向您发出送货确认的电子邮件通知您我们已将产品发出时,我们对您合同申请的批准与接受才成立。”即,被告亚马逊只有在“发货”时才意味着双方达成合同。被告指出,原告收到的第一份订单邮件并不能表明已达成合同。

  但原告代理律师指出,亚马逊网站不同于其他电商网站的是,消费者在注册成为其用户时,页面并无提示上述“使用条件”中提到相关条款,也即用户没有主动与亚马逊签订任何协议。被告提出的理据属于格式合同,且里面包含有不利于消费者的限制性条款,有违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原告律师认为该格式合同应视为“无效合同”。

  被告也提出,亚马逊网站在促销期间已经在页面上标明了“库存有限”“欲购从速”等字样,活动期间出货量较大,货源有限,亚马逊在缺货,且协调后无法调配的情况下,不会继续履行订单订购内容,会自动取消订单,这也符合亚马逊网站的商品交易规则。

  原告被告争执焦点——“是否真缺货”?

  对于被告提出的“缺货”理由,原告指出根据亚马逊系统,如果库存不足会在商品订购页面提示“库存仅剩N件”的字样,但原告夏伟在9月5日下单前,页面无任何库存不足的提示,夏伟成功提交订单。

  原告还在举证中指出被告亚马逊于2012年9月17日曾上架销售诉讼中提到的部分产品,原告律师对被告提出的“缺货”理由不认同,并质疑被告亚马逊的企业诚信问题。

  由于诉讼双方供词均表示亚马逊此次促销活动的起始时间为9月5日,即促销第一天就出现了库存不足的情况,法官要求被告辩护律师提供亚马逊此次促销活动前的备货量、销售记录等数据以作为补充证据,在本月17日上午再次开庭时呈堂。

channelId 1 1 1
860010-1114010100
1 1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