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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历了限酒令、塑化剂危机之后,白酒业正在经历着寒冬,茅台等高端酒终端销售价格一降再降。
“经销商必须力挺茅台价格,一定要挺住,谁低就取缔谁,毫不含糊!”在茅台集团去年12月18日全国经销商大会上,茅台董事长袁仁国言辞强硬。时隔不过20天,茅台就开出了首张罚单,本月5日,茅台在内部客户系统下发通报文件,对降价的经销商分别做出暂停执行合同、扣减20%保证金、黄牌警告的处罚。
对于茅台此番“铁腕保价”,有观点认为,“这属于厂家正常营销手段,价格是产品的生命线,没有市场秩序谈何品牌。”但同时也有法律界人士指出,这“于情合理”,但“于法不通”,茅台此举已触碰垄断红线。
昨天,茅台集团在其官方网站发表声明称,决定取消以前违反《反垄断法》有关的营销政策,立即进行彻底整改。
■ 业界观点
“厂家干预价格不是垄断”
李志起(北京志起未来营销咨询集团董事长):
我认为茅台的这种行为不能叫垄断,是企业正常的价格管理行为。不仅仅是酒企,在我国粮油、日化、家电等其他行业,这种现象也是普遍存在。
任何厂家,最害怕的都是价格体系的失控。所以厂家对出厂价和零售价,都有一个比较强硬的要求。只不过有的企业给经销商一个浮动的区间,如上下浮动10%至15%是企业默认的,有的就直接规定只能按照企业要求的零售价格出售。但这仅仅是管理松紧程度的差别,如果价格波动太大,哪个厂家都会进行干预的。
过去茅台一直处于比较强势的地位,经销商和厂家的地位不是完全平等的,所以厂家有这种支配能力。
以前茅台涨价时,茅台厂也发过禁止随便涨价的通知,但态度远不如现在强硬,因为涨价厂家和经销商都是受益者,而降价损失的却是厂家的利益。
“茅台保价手段太过激烈”
张先生(国内一知名酒企市场部负责人):
现在整个白酒行业已经进入到一个相对困难的时期,行业里的企业大多是采取措施禁止经销商窜货的行为,此外我们企业也在扶植和支持有能力的经销商。
我认为茅台的这种行为不算是垄断,是企业保价的一种手段,只是这种手段过于激烈,招来了经销商和消费者的反感,特别是用厂家自身的强势地位来压制相对弱势的经销商。在酒企里,很少有像茅台那样用强制命令的形式保价。
不过茅台的这种做法,我们作为同行并不认同,其实企业保价方式有很多种,如增加新品,还可以加强促销,不管是自销还是代理商的模式,加强市场运作能力的提升,让产品卖出去而不是放在库房,把量跑起来最关键。
■ 律师说法
“茅台保价涉嫌垄断”
张兴宽(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尽管有人认为茅台的这种铁腕保价“于情合理”,但是却是“于法不通”的。
茅台酒厂限制茅台经销商降价销售茅台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14条的规定,该条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茅台酒厂的行为就是违反了该条第2款中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规定。
同时茅台酒作为国内的著名白酒,在白酒领域内一定程度上形成了支配地位。如果厂家以不合理的高价销售商品,可能还会违反《反垄断法》第17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的规定。
如果茅台酒厂有上述违法行为,可能要面临着相关部门对其进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处罚。
“关键在于合同约定”
肖金泉(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关于垄断的概念,在法律上是有比较清晰的界定的。如果茅台的这种行为是依照与经销商的合同来执行,那就不涉及反垄断法。我认为,此事争议关键点在于茅台厂和经销商有关价格的合同。
■ 经销商说
“经销商是两头受气”
陈先生(北京某高端酒经销商):
现在我们是两头受气,一方面是货销路不好,卖不出去,一方面厂家进价居高不下,没有一点儿灵活性。
茅台强制不让降价这种办法是治标不治本,厂家这是把压力转嫁给我们。
我认为厂家应该多想想怎样去刺激需求、怎么去帮助我们经销商消化库存、怎样去开发更多的渠道。这些工作不去做,仅仅对我们经销商进行简单的价格管制,这个到最后是管不住的。
现在我的库存和去年同期相比已经翻了一番。今年占我公司销售总量一半的团购渠道,销量已经比去年降一半了。
我们跟着企业做,前几年赚到钱了,现在行情不好,但还在承受范围之内,也可以先忍一忍的,可以先“同甘共苦”。同时我们期待春节这最后的时机(销售旺季),来个冲刺,迎接最后一个小高潮的出现。如果到了春节情况还没有改观,那可能就会出现经销商反水、甩货的情况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