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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新增以人民币计价海关统计数据

发布时间: 2013年02月08日 10:3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 海关总署网站

 



  海关总署新闻发言人就公布以人民币计价的海关统计数据答记者问

  2月8日,海关总署公布2013年1月我国进出口统计数据,其中增加了以人民币计价的进出口总值、出口总值、进口总值以及贸易差额的数据。就此,海关总署新闻发言人、综合统计司司长郑跃声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我们注意到在海关总署今天公布的进出口统计数据中,较以往增加了以人民币计价的几个数据。请问这样做的目的是什么?

  答:以本币计价发布官方统计数据为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以往我署每年在《中国海关统计年鉴》中也发布以人民币计价年度累计的进出口总值、出口总值、进口总值以及贸易差额的数据。为进一步方便广大用户使用海关统计资料,我署自公布2013年月度统计数据起,将增加公布以人民币计价的进出口总值、出口总值、进口总值以及贸易差额(出口总值-进口总值)等四个总量统计指标。同时,为保证数据的历史延续性和国际可比性,仍将继续保留以美元值计价的海关统计数据。今后随着海关统计系统的不断完善,我署将逐步扩大公布以人民币计价的海关统计数据范围,更好地为社会各界提供服务。

  问:那么以人民币计价的数据是怎么统计出来的呢?

  答:海关对进出口货物贸易的统计数据均来自于企业在办理货物进出口手续时向海关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单》,其中就包括了进出口货物成交的币种和价格。海关发布的货物贸易进出口统计数据,由海关总署统计部门通过海关的报关单计算机处理系统,按照超级汇总的方法,也就是不经过任何中间环节,直接从口岸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放行结关的环节,逐票提取列入海关统计范围的进出口报关单中的相关数据,分别汇总形成以人民币和美元计价的统计数据。

  问:如果企业进出口成交的币种不是人民币或者美元,海关在进行统计时是如何进行折算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署令第153号)第十七条,进出口货物的价格分别按照美元和人民币统计。进出口货物如果是以美元计价成交和向海关申报的,在统计时美元的统计值不需要折算,只折算统计人民币值即可;如果以人民币计价成交和向海关申报的,则只折算统计美元值即可。

  进出口货物的价格以其他外币计价和向海关申报的,应当分别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按月公布的各种外币对美元的折算率以及海关征税使用的中国银行折算价,折算成美元值和人民币值进行统计。其中,各种外币对美元折算率采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统计用各种外币对美元折算率表》(每月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公布);海关征税适用的汇率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署令第124号),为上一个月第三个星期三(该时点如逢法定节假日,则顺延采用第四个星期三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币对人民币的基准汇率,以基准汇率币种以外的外币计价的,采用同一时间中国银行公布的现汇买入价和现汇卖出价的中间值。

  比如,以欧元计价成交的进口货物,统计美元值的计算要采用欧元对美元的折算率,统计人民币值的计算则采用欧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率。

  问:用户在使用人民币计价的海关统计数据时,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吗?

  答:考虑到在我国进出口贸易中,目前以美元计价成交和以美元向海关申报的报关记录占8成以上,以美元值统计汇总的结果受汇率因素的影响最小,相对来说更加客观地反映了我国与外部经济的联系规模,并且国际可比性更好。为保持海关统计数据的历史可比性,目前暂不公布以人民币计价的增速,仅公布美元计价的增速,可以表述为“扣除汇率波动因素后的增长速度”。提请数据使用者在使用海关统计数据时需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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