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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商业秘密调查近一半针对中国 成打击中企手段

发布时间: 2013年02月23日 08:3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 法制日报

 



  利用商业秘密调查打击中国企业案例频增

  美国白宫2月20日晚发布的一份名为“反外国盗取商业秘密策略”的报告,尽管声称“并不专门针对某个国家”,但却依然引发了外界对中美商贸关系的猜想,就连《华尔街日报》的报道也毫不避讳地称此战略“主要向中国等国家施压”。

  这份战略报告将给中国企业带来什么呢?

  美337调查背后是产业竞争

  美国对于中国企业产生警觉并非一朝一夕的事。纵观近些年来美国337调查中有关商业秘密的案件就可窥见一斑。

  北京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及美国纽约州注册律师冉瑞雪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自2002年到现在,美国337调查中关于商业秘密的案件共9件,而其中以中国企业为被告的就有4件。这4件分别是2008年的铸钢铁路车轮案、2011年的电子壁炉案、2012年的橡胶增黏剂案、2013年的碎纸机案。

  在美国针对中国企业的四起337调查中,除了电子壁炉案,冉瑞雪都是代理律师。她分析认为,案件呈增多趋势的原因是“中国企业近些年来走向国际市场的越来越多,技术上越来越有竞争力,对美国的相关产业造成了一定威胁。”因为与其他类型的337调查案所不同的是,商业秘密的337调查中必须证明对美国国内产业存在潜在或已经造成了损害。

  冉瑞雪表示,国外对于中国企业的傲慢与偏见固然存在,但同时也应该理性看待,用法律的方式应对贸易战,包括利用美国司法独立这一点去获得对中国企业普遍有利的判例。

  例如,目前涉及商业秘密的美国337调查的判例有一个明显的缺陷,即适用美国商业秘密法来裁决人财物等联结点都在中国的案子。事实上,这一点在美国内部也是有争论的,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一位主审法官就在该判例的裁决书中,明确反对适用美国商业秘密法解决纯粹发生在中国的商业秘密案件,认为这会导致国际贸易上很大的问题。

  冉瑞雪认为,对于中国企业被指控盗用商业秘密的美国337调查案,应该不惜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相关产业和机构也应提供支持,因为这不是个案,而是全体中国企业受益的法律规则层面的努力。

  多数案件因员工流动引发

  冉瑞雪坦言:“美国的问题在于总用自己的标准来衡量他国,而我们也有自己的问题,在工业化进程中我国是后起之秀,大多数中国企业参与到国际竞争中的时间尚短,在游戏规则方面需要恶补的东西还很多。”

  最典型的就是,大多数商业秘密的案子都是由人员流动导致的,如外资企业的工作人员流动到民营企业。“很多企业在吸纳这类员工时,根本意识不到日后会引发这类风险”。

  中国的经济在转型,中国也正日益成为全球最重要的市场,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冉瑞雪还呼吁,中国也应有自己的符合WTO规则的337调查。她说:“这不仅是为中国企业增加商业竞争中的反制手段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同时也是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制度保证之一”。

  提起包括商业秘密侵权的3起民事诉讼和1起合同纠纷仲裁,诉讼金额高达12亿美元。2011年7月18日,美国康宁公司在北京市二中院对河北东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起诉讼,指控该公司窃取其商业秘密用于电脑、智能手机和电视显示器的玻璃生产中。

  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冯晓青今天表示,美国频繁地就商业秘密侵权向中国发难,其背后是国际贸易之间的竞争,“美国正在强化利用知识产权这一合法手段,抗争国外竞争对手,保护国内产业发展。”尽管美国的报告看起来不针对中国,但是随着中国对美出口量的增加及其中高科技产品的比例增大,加上中国企业“走出去”步伐加快,中国企业在美国本土的竞争力提高,报告对中国的影响可谓首当其冲。

  冯晓青表示,企业要有保护知识产权的风险防范意识,毕竟一旦被提起诉讼就会很被动,如果败诉不仅造成巨大损失,甚至影响扩及整个产业。所以中国企业一定要未雨绸缪,尽量实现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战略,如企业可以在美国首先注册商标、申请专利等,来防范相关风险。

  链接

  2008年9月,应美国阿姆斯耐德公司的申请,美国国际贸易委员就铸钢铁路车轮产品启动“337调查”。原告指控被诉企业侵犯其商业秘密。四家涉案企业中,有两家是中国企业。

  2011年12月13日,美国Twin-Star International公司和TS Investment控股公司向美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请,指控1家美国企业和2家中国企业(个人)对美出口、在美进口或在美销售的电子壁炉产品、相关组件、同类产品以及制作过程侵犯了其在美注册有效的专利,请求美国际贸易委员会对被申请人发起337调查。

  2011年6月20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中国内地及香港特区多家企业生产的合成橡胶树脂等产品发起“337调查”。这项调查共涉及11家企业和个人,其中绝大部分具有中资背景。

  2003年1月22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投票决定对中国产碎纸机启动“337调查”,江苏、广东、香港特别行政区和陕西等地的5家中国公司和3位个人被列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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