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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立之年的“315” 消费者权利在路上

发布时间: 2013年03月15日 13:3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 中国网

 



  今天是3·15,也就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值得一提的是,今年恰巧是设立“国际消费者权益日”30周年。走到而立之年的3·15,更有梳理和总结的必要。

  一个很显见的事实是,对于中国人来说,30年前的消费内容与今天的消费内容大为不同,比如那时候没有网络消费——而据央视“3·15”晚会总导演尹文透露,网络消费、食品安全、房屋中介等领域是消费者关注的焦点。消费观也不同,如果说30年前,人们只要求吃饱穿暖,那么今天人们希望消费更安全,生活更有品质。

  设立“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说到底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无权利,或无完整的消费权利,以及没有足够的维权机制,一切都是虚妄之谈。众所周知,早在1962年3月15日,就有人提出了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安全消费的权利、消费时被告知基本事实的权利、选择的权利和呼吁的权利。”在这之后,国际消费者协会确定了另外四项权利:“满足基本需求的权利、公正解决纠纷的权利、掌握消费基本知识的权利和在健康环境中生活工作的权利。”这八大权利是消费者的基本权利,也是消费者维权的原点。

  应该看到,今天的中国,物质逐渐丰裕,人们的生活开始优渥,早已不为填饱肚子发愁,也就是说已经实现了“满足基本需求的权利”;随着消费者权利意识的增强,不少消费者已经掌握了消费基本知识,对安全消费、在健康环境中生活工作以及期待公正解决纠纷的权利诉求更强烈。还应该提及的是,法律在健全,监管在加强,一个最具说服力的例子就是,国家已经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由九龙治水转向一龙治水。如此种种,都值得欣慰。

  但是,就目前而言,消费者在维护自身权利时还处于三大困境。其一,消费时常常未被告知基本事实。近日,深圳曝出居民楼房楼板开裂、墙体裂缝等问题,根源就是建设时使用大量海砂。海砂中超标的氯离子将严重腐蚀钢筋,甚至造成倒塌。试想,连建房都敢如此造假,消费者的知情权何以保障?

  其二,无法真正做到选择自由。一般来说,市场开放,竞争充分,消费者具有绝对的选择自由,比如到饭店吃饭,想到哪家就到哪家;但有的领域并没有充分竞争,有些巨头还伸手干涉消费者正在享受的自由权利,对消费者来说何其悲催与无奈?!

  其三,普遍存在享受不到公正解决纠纷的权利。消费者的维权方式多了,监管部门也多了,但并不等于维权渠道通畅。“追回一只鸡,得杀掉一头牛”较为常见,消费者付出的维权成本太高,高到得不偿失,以至于不少消费者明明权利受损了,也有胜诉的把握,但不得不放弃维权。维权有难度,胜诉太耗时耗心耗财力,消费者就享受不到公正。

  而立之年的“3·15”,消费者权利在路上。从维护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做起,这是监管部门的责任。消费者的权利得到了健全的保障,使商家、厂家和垄断巨头不敢伤害消费者权利,才更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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