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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商品7日退货有“尺度” 无故退货自己担运费

发布时间: 2013年04月26日 12:23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 东北网-新晚报

 



  东北网4月25日讯 近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修正案》提出消费者有权自收到网购商品之日七日内退货,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货物之日起七日内返还价款。对此,市工商局网监分局副局长刘景坤进行了解读,他表示消费者网购后若无故退货应承担运费,而包括大宗商品、水产和食品等不应该在七天退货范围内,工商部门今后调解网购纠纷有望变成“执法”。

  无故退货应承担运费

  刘景坤表示,2012年,哈市工商部门共受理网购消费投诉208起,其中退货退款难投诉超过40起,今年前三个月网购投诉为57起,退货退款类投诉达11起,退款退货难一直是网络消费投诉的热点。

  《修正案》规定“网购商品七天可退货”将为解决消费者退货难提供法律依据,给盲目网购的消费者“反悔”的机会,但是不代表消费者可以随意退货而不承担责任,如果不是经营者或产品本身质量问题,消费者选择退货应该承担运费。

  部分特殊商品不适用

  刘景坤说,《修正案》规定,“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除外”,这就说明并不是所有网购商品都可以七天内退货,一些特殊的商品,比如家电类商品、大宗商品、不动产、海鲜水产和食品等都不在“七天退货”范围内。

  “这里的特殊商品一般指金额特别大的商品和容易过期变质的食品,这种非‘一刀切’的规定也是对商家的一种保护,商品因为性质不同,不能全部适用七天任意退货。”

  “调解”有望变“执法”

  刘景坤介绍,现行《消法》是1993年制定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原《消法》已经无法解决现有消费市场的问题,比如对新兴的非现场购物就没有具体规定,而《修正案》新增对网购的规定,有利于工商部门执法,更好地帮消费者维权。

  《修正案》明确了消费者退货退款的自由,为工商部门解决网购退货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商家如果不及时退货退款,工商部门可以依据法律强制执法,并对商家追加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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