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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出台意见:符合五条件即可开办家庭农场

发布时间: 2013年07月23日 17:29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 新华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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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武汉7月23日电(记者李建平、黄艳)湖北省工商局、省农业厅23日出台《关于做好家庭农场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对家庭农场的组织形式、登记类型、登记要求、名称使用规范、经营范围等作了明确规定。

  湖北省规定,申请家庭农场设立登记应具备五个条件:投资人为农村户籍或具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然人;经营范围以农业种植、养殖为主,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其中,从事粮棉油大宗农产品种植的,土地经营面积不低于50亩;从事养殖和其他种植的,达到县级以上(含县级)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文件规定的基本要求;土地经营期限不低于5年,土地流转合同依法经乡(镇)财经所(经管站)备案;相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设立条件。

  湖北省工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家庭农场主要是家庭自己的劳动力即专业农民从事生产,而农村专业合作社是组织多家多户的农民一起合作进行生产销售管理,由于二者有较大区别,湖北省规定家庭农场可由投资人根据自身条件和发展需要,自行在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四种组织形式中选择决定,未将农民专业合作社这种市场主体组织形式纳入其中。

  据介绍,家庭农场开办者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办结后30日内,向当地县级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报送备案材料,就可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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