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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规定严禁医疗机构向孕妇推销母乳代用品

发布时间: 2013年11月06日 15:3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 北京晚报 |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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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杨滨)据国家工商总局网站消息,国家食药监总局、国家卫生计生部门、国家工商总局近日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母乳代用品宣传和销售行为的通知》,严禁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向孕妇及其家庭宣传、推销母乳代用品。如发现医疗机构及其人员违规,情节严重的,将降低医疗机构评审等次。

  通知要求,食药监、工商、质监部门应严格婴儿配方食品质量安全和标签监管,婴儿配方食品标签标识上,应用醒目的文字标注说明母乳喂养优越性的宣传标语,不得印有婴儿图片,不得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类似名词。

  如有需要,医院应从零售渠道购买母乳代用品,并保留购物小票和发票。严禁医疗机构接受母乳代用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馈赠和赞助,不得收取回扣、获取利益。严禁母乳代用品生产经营单位在医疗机构做各种形式的推销宣传。严禁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向孕妇及其家庭宣传、推销母乳代用品。

  工商部门将加强对母乳代用品广告的监管,加大对发布虚假违法母乳代用品广告特别是虚假违法婴儿配方食品广告的打击,查处含有明示或暗示替代母乳,使用哺乳妇女和婴儿的形象等违法内容的婴儿配方食品广告。

  通知强调,监管部门发现母乳代用品特别是婴儿配方食品宣传和销售活动中存在商业贿赂的,应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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