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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

发布时间: 2013年11月13日 08:0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 京华时报 |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

  

  缩短农村与城市差距,让农民住上楼房,共享现代化成果。(资料图片)图/CFP

  城乡一体

  ★公报

  城乡二元结构是制约城乡发展一体化的主要障碍。必须健全体制机制,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要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完善城镇化健康发展体制机制。

  近年来,城市和乡村的差距更加明显地被感知。虽然政府一直在努力缩小城乡差距,中国乡村变化也日新月异,但仍赶不上城市的飞速发展。

  被寄予厚望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城乡二元结构是制约城乡发展一体化的主要障碍,强调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赋予他们更多财产权利。

  京华时报记者周宇

  1问

  新型工农城乡关系如何理解?

  【三问改革】

  须通过工业促进农业

  国际金融论坛城镇化研究中心主任易鹏认为,目前整个经济结构中工业所占比例越来越高,农业比例越来越小,而农业又要规模化现代化发展,就要通过工业促进农业,比如农产品加工,就算是工业,但是可以给农业带来更大的效益。工农互惠意味着不能再由农业补贴工业,目前工业品价格高于价值,农产品价格低于价值,要消灭这个剪刀差,意味着粮食价格该涨得涨。

  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四个内涵组成新型工农城乡关系,意味着通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社会福利均等化、基础资源均衡配置来实现这一目标。

  这里有两个含义,一是将人从农村转移到城市,有了新的身份,让他们能顺利地融入城市,另一个含义就是留在农村的人也要安居乐业,不论选择在哪里生活都可以。

  此外,让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就是要把GDP放在老百姓的腰包里,农民人数很多,要让他们分享到社会发展的红利。

  2问

  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性权利指什么?

  系土地流转改革信号

  对于报告中提到的“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性权利”,易鹏说,就是要推进农业现代化,体现规模经营,加大农业工业化、信息化程度,开展农业专员制度、合作社等各种新型组织,将农业现在的小、散状况彻底转变过来。而财产权利,他预测这是土地流转制度改革的一个信号,就是要保证农民在有耕地有宅基地的基础上,也要有其他收益。

  “你在城市有套房,房子升值了你的财产增加了,出租房屋你的财产又增加了,但是农民没有。”这就涉及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如果农民宅基地可以入市,确权以后可以抵押、担保,必然农民会有财产性行收入增加,而现在只有种地和打工的收入。目前,温州已经有试点,也最超前,县域之内12类农村产权可以在农村产权交易所公开交易并流转。

  3问

  目前城乡要素交换为何不平等?

  补偿非土地实际价值

  对于城乡要素平等交换,易鹏表示,公告中提出了建议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这就使土地要素具备了平等交换的条件。而现在集体土地必须经过征收才能进入城市化过程,农民只能得到强制征收下的补偿,而不是土地的实际价值,也得不到土地开发后取得的收益,这就是要素的不平等交换。

  易鹏表示,看过公告后感觉,让农民富起来,缩小贫富差距是发力点,土地收益会进一步倾向农民。但他认为缩小城乡的公共服务差距可以提出目标,但很难落地,城乡有差距是符合发展规律的。

  此外易鹏分析,公报也提到了缩小城乡差距,但这10年城乡差距不是缩小而是拉大了,说明执行的重要性。他认为应进行严格的考核,推进公报精神能够落地。

  【试点情况】

  温州试点具有开拓性应推广

  今年8月22日,温州市政府印发了《温州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这被众多专家认为是目前最具开拓性,应大力推广的一个政策。

  《办法》中规定,12类农村产权可以在农村产权交易所公开交易,并允许在县域内流转。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山林股权;水域、滩涂养殖权;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

  依法可以交易的农村房屋所有权;依法可以交易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农业装备所有权(包括渔业船舶所有权);活体畜禽所有权;农产品期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和其他依法可以交易的农村产权。为此,温州市专门成立了农村产权交易管委会,负责管理农村产权交易市场。

  最重要的一点是,农村个人产权的交易收益,归个人所有。

  【改革背景】

  在2003年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公告中,提出了按照保障农民权益、控制征地规模的原则,改革征地制度,完善征地程序。还要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加快城镇化进程,逐步统一城乡劳动力市场,形成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为农民创造更多就业机会。此时,还没有提出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概念。

  第一次在党的报告中提出这个概念是在2007年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在2008年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公报中,也着重笔墨谈了中国农村问题。公报中提出,我国农村正在发生新的变革,特别是城乡二元结构造成的深层次矛盾突出。农村发展仍然滞后,最需要扶持;农民增收仍然困难,最需要加快。

  而在去年召开的十八大上,报告再次明确,“多渠道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虽然表述不尽相同,但易鹏认为,此次公报中提出的“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和之前两次提法内涵一致,关键是将这些原则落实。几次重要会议的不断提及也反映出农村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和解决这个问题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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