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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路“新农协”

发布时间: 2013年11月13日 19:13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 央视网 |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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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届三中全会11月12日下午闭幕。全会公报提出,必须健全体制机制,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业城乡关系,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要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完善城镇化健康发展体制。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如何构建?城乡一体的新型城乡关系如何形成?实践中的新型农民合作组织或将是一个重要的方向。

  前不久,国务院副总理汪洋在浙江绍兴考察农民专业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体”的新型农民合作组织的建设情况,要求进一步深化改革,积极推动农协试点。

  而早在2006年,浙江瑞安就开始了“三位一体”综合性农协的实验。2006年1月,时任浙江省委书记的习近平在浙江全省农村工作会议上提出农民专业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体”的构想,并于当年在瑞安市率先试点。

  “新农协”新在哪儿?

  综合性农民协会并不是新鲜事物,无论在欧美还是东亚地区,农协都经历了很长的历史实践。我国建国后就曾经历了“农协”(或称“农会”)的两个发展阶段。

  1950 年,我国在农村广泛组织的农民协会,任务是团结雇农、贫农、中农,遵照政策法令实行社会改革,保护农民利益,组织农民生产,举办农村合作社,发展农业和副业,保障农民的政治和文化水平,参加政权建设。随着土地改革任务的完成,农业合作社成为农村组织生产的主体,农会逐渐被乡村政权取代。1963年5月,中央为在农村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巩固集体经济,发展集体生产,各县开始建立贫下中农组织,各区、公社和大队都建立了相应的协会组织,1978年农村改革后,这一政治色彩强烈的组织逐渐消失。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随着农业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了提高农民生产,推动农民进入市场,新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被大面积推广。从2007年至今,政府鼓励并依法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已有80多万家,但由于实践中出现的诸多问题,目前发展水平并不高。

  在农业专业合作社大面积建立的同时,比这一组织更高级的“三位一体”综合性农业协会也开始实践。相比而言,“三位一体”的综合性农业协会,呈现出全新的特点。

  新的综合性农业协会由政府扶持、社会支持,是一个覆盖全体农户、促进共同富裕的综合性农民自治组织,其重点是为农民提供技术培训、信用合作、文化教育和社区发展等一体化服务。

  新农协的横向联合,打破了长期以来体制内外资源条块分割的局面,实现了金融、流通和农户之间的联动,是一种新的农村经济资源整合模式,实现了城乡一体化。以农民为主体综合农协下面可以有多种多样的专业合作社,还可以办农产品加工厂、信用部、超市、农民学校、社区服务中心等机构。

  新的综合性农业协会能加强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满足兼业化农民的多样性需求,承担起引导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功能,加快实现农村和谐发展。新农协一方面统一接受各种政府投入,进行金融投资,显现规模效应,一方面又有自治的决策机制和专业团队,能有效解决目前新农村建设中存在的投资效率低下、公共服务人手匮乏、整合性差的问题。

  不过也有专家分析认为,当前建立综合农协依然面临诸多待解问题:如怎样处理和农业部门、供销社、信用社、现有专业合作社之间的关系;以何种路径成立,政府主导从上而下建立还是从基层做起;如何处理政府之手以及农民主体之间的关系;如何解决综合农协与村委会的角色定位,能否形成中国式的官民共治共享机制;如何建立和保障合作制成长等。

  为何要建立“新农协”?

  在目前,围绕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建立,有“三位一体”的农协组织和“公司加农户”两种模式的争论。但专家分析认为,根据现有政策释放的信息,未来可能更倾向于“新农协”,这样的判断基于以下理由。

  一、在目前土地流转的现实中,“自愿有偿依法”和“用途管制”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会被规避,一些企业通过流转取得农地之后,往往改变了农地用途,进行商业开发;而一些土地的流转过程也不合规范,往往由企业与村集体合谋完成,并未征求农民的意见。分析认为,这是中央高层对土地问题保持谨慎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农村和农业的现实是,即使将来城镇化率达到70%的发达国家水平,依然有4亿人口留在农村,这种人口和资源禀赋决定我国在多元化、多样性的农村经营方式下,未来农业的经营模式将依然以家庭小农为主。小农方式与大市场、大物流以及现代农业不能进行有效衔接,因此需要通过一些社会化服务机构来做这一工作。

  三、未来要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必须有大量的社会化机构与农业协作,在目前土地流转政策较为谨慎的情况下,“公司加农户”的模式可能不会成为主流,因此建立新型农村合作组织或将成为主要路径。

  四、新农村建设必须有农民与政府之间的健康衔接,而当前新农村建设中,尽管政府大力投资农村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但由于缺乏整合分散小农户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团体与政府对接,乡村建设投资和治理效力低下,要进行乡村治理结构的创新,就必须形成让农民和基层政府都能有作为的新的组织和机制,综合农协是一个很好的选择。

  日韩的经验

  东亚乡村和农业,都具有以小农经济为主体的特点。针对这一特点,日本、韩国等国家经过长期探索,逐步完善了以社区为依托、以金融为核心的综合性多层次合作农协,这种农协具有半官方性质。

  日本农协建立于1947年日本《农业协同组合法》颁布实施之后。农协会员投资的目的不是为了分配利润,而是将投资作为进行协同活动的本钱,农协事业的利用者和投资者是同一人,农协会员为了提高自己的生产和生活水准,利用协会的事业,而加入农协;在营运方式上,股份公司是一股一票,持股多者有支配权。农协一人一票,平等民主;协同组合遵循协同、相互扶助的原则。日本的其他一些协同组织,如生活协同工会、渔业协同工会等等也同样具有以上这些特征和原则。

  日本农协除对协会成员的农业经营、生产技术和生活方面进行指导、建议以外,还进行生产、生活资料的共同购入,农产品共同销售,农业生产、生活设施共同设置和利用。此外,还吸纳储蓄和融资进行信用事业,以及保险业等各种各样的事业和活动。近年,日本农协还开展了支援老年人福利和小学生农场的活动,目前正致力于加强农民商场等与社区的连接活动。农协的会员资格分为正式会员(农民)和准会员。因此,即使非农人员也可以按照农协的各种规则和手续加入,缴纳了投资金就可作为准会员,与正式会员一样利用协会的各种设施设备。近年来由于非农民会员的增加,准会员人数约占40%。目前日本农协已经覆盖了日本全国的绝大部分地区。

  韩国农协成立于1961年,是依据专门法律特别设立的法定机构。在功能上与日本农协基本相似,最大特点是将公共性、自治性和效率性比较理想地结合起来,建立了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央视网记者 阎海东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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