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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淘宝网开始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辅助服务成为第三方电商正式上线,华夏基金与百度合作开展的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稍早也正式上线。“从互联网基金的长远发展来说,不要怕搅局者,而是应该探索一条相互适应、相互协作、相互共赢,但又不是简单重复的道路。”中央财经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研究员﹑中国金融智库首席金融学家宏皓在接受本网记者采访时说。
不要让互联网基金伤了基民
“未来随着互联网和基金业的合作深入,网民在互联网上买基金将成为常态。”宏皓说,像在百度的平台上卖基金,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中称为“商业性众筹”。众筹模式的风险很大,尤其是法律风险,宏皓认为,众筹模式控制法律风险要点包括,一要严审项目的合法性与可行性;二要充分运用合同法条款防控民事风险;三要向投资人充分披露和提示风险;四要请法律专业人员审查把关。现在有些基金宣传高收益的产品信息,宣传高收益并且无风险显然是严重偏离货币基金收益率和现行基金法。对于夸大宣传的这些基金公司来说,道德风险和法律风险、管理风险同等重要,不能让资金和用途产生错配。仅仅按照此宣传披露会让人想到非法集资的范畴。
中央财经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研究员宏皓 魏强/摄
宏皓认为,在目前还没有明文对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管制的情况下,类似百度和华夏基金的网络与金融机构的联姻还会继续,网民和基民要关注到这一切联姻可能遇到的风险。
监管细则陆续完善
11月13日,证监会在“关于互联网基金销售的相关问题”微访谈中表示,淘宝网在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中是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辅助服务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随着入驻淘宝的基金数量增多,基金公司之间的淘宝营销尺度也在升级。互联网无疑成了搅动基金营销界的一条鲶鱼,一些基金公司原来不敢想也不敢做的活动,现在都跃跃欲试了。令人担忧的是其中的一些做法已经游走在法律法规底线的边缘。
“广大网民投资者和基金销售机构信息不对称,网民多是弱势投资者,对互联网基金不了解,抵御风险的能力较差,基金销售应公开透明。”宏皓说,基金销售方应该对投资者讲清楚所售基金产品的收益率和风险率,把背后的方案设计让投资者了解,不能夸大宣传和虚假宣传,诱导投资者购买,否则将构成欺诈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
“证监会也应加大监管力度,严把基金销售的资质关,对基金销售人员包括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等人员要进行培训上岗,对不规范的销售行为要进行处罚,从根本消除隐患,维护投资者的利益。”宏皓说。
证监会也在完善互联网金融的相关规则,已先后制定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体系。针对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还有《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和《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技术指引》等规范。整体上看,基金销售业务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机制已基本建立健全。互联网基金销售属于基金销售业务的一种业态类型,应遵循现有基金销售业务规范,证监会将根据已有基金销售业务监管法律法规要求对其予以监督和规范。
关于基金销售业务,证监会的基本监管原则有三条,即一是要确保投资人资金安全,防止投资人资金被挪用或者侵占;二是要防止欺诈、误导投资人行为的发生;三是要严格落实销售适用性原则,充分关注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与基金产品风险收益特征的匹配。
营销模式有待创新
“目前基金管理公司通过互联网平台销售基金,只是多了一个渠道而已,还谈不上创新,关键是要提高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水平,创新互联网基金营销模式。”宏皓说。
从“双十一”期间基金产品的销售来看,整体上判断是市场上不缺资金,缺的是产品创新。尽管这些基金公司挖空心思做足了营销,抽奖、送红包、降费率等促销优惠空前,但实际效果远远低于预期。比如,富国产业债、兴业全球可转债、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等基金首批参与淘宝聚划算,但实际销量只在千笔左右,广发亚太高收益的销量甚至不足500笔。
“对于创新互联网基金销售模式,从长远发展来说,不要怕搅局者,而是应该探索一条相互适应,相互协作,相互共赢,但又不是简单重复的道路。”宏皓表示,对于金融机构来说,要提升自己适应互联网日新月异发展的管理能力和业务能力;对于互联网企业来说,要把握好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契机,提升自己的客户数量和忠诚度,同时,自律与他律同等重要。众筹模式和P2P等模式,都是游走于法律法规边缘的产物,关键是要把控好一个度。
不论是金融机构还是P2P网络平台、互联网平台,“逐利”都是其产生合作的根本。但“客户”才是其长远发展的核心。如果违背了这个原则而仅仅看重短期的利润目标,无疑会让互联网基金错过美好的春天。(央视网记者 魏强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