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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民间融资法规通过:单笔借贷超300万强制备案

发布时间: 2013年11月23日 16:2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 钱江晚报 |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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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首席记者 罗凰凤 本报记者 吴朝香

  民间借贷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如何规范化、阳光化破冰前行?历经一年多时间,昨天,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下简称管理条例)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根据规定,该条例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这是全国首部金融地方性法规和首部专门规范民间金融的法规,它的出台对防范化解民间金融风险,维护民间融资市场秩序,促进温州民间金融不断规范有重要意义。

  “它是对温州金改成果的确认和巩固。”参与条例草案起草的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李有星说。温州中小企业促进会会长周德文表示,这是民间借贷规范化、阳光化、法制化的重大突破,并且能极大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规范民间借贷

  借款300万以上强制备案

  这次通过的管理条例,主要规范了三大类民间融资行为:民间借贷、定向债券融资以及定向集合资金。

  在风险控制上,条例推出了一系列新规定,在法律上填补了民间金融监管空白。

  在监管机构的设置上,条例明确了民间融资归口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管理。在这之前,因为权责不明,民间借贷的监管处于类真空状态,无法可依。

  另外,以立法形式规定大额民间借贷强制备案,这在全国还是首次。

  条例规定,单笔借款金额300万元以上的;累计借款余额1000万元以上的;单笔借款金额2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或者累计借款余额5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且涉及的出借人累计30人以上的。只要满足上述情形之一的,借款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委托的民间融资行业服务机构备案。这是硬性规定。

  此前备受关注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在条例中并未实现突破,规定民间借贷利率由借款人和出借人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利率的规定。也就是说,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

  在民间借贷的人员参与上,条例也做了限定。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和民间融资行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参与民间融资活动,这是为了防范关联性的权力寻租,因为公务员、金融从业者掌握着一定的资源。

  作为民间融资立法的积极推动者,周德文认为,通过这次立法一方面能防范化解民间金融风险,促进政府监督;另一方面,能拓展企业融资空间,增加居民的财产性收入。他期待未来民间融资的管理条例能向全国推广。

  打开融资新渠道

  中小微企业迎春风

  对于温州广大中小微企业来说,刚通过的民间融资管理条例恰如一股春风迎面吹来。

  郑先生是温州一家鞋企负责人,为了革新工艺,企业要上一条新的生产线,有近100万的资金缺口。找各种关系托熟人,吃了很多闭门羹,最后好不容易攀上了当地一家商业银行。无奈这家银行开出了很多条件,比如要有一定存贷比、要有担保人、贷款期限不超过半年。

  当然,他也想了其他的办法:当地很流行民间借贷,不过现在的月息在一分半到两分左右(折合年利率18~24%)。“这么高有点吃不消,毕竟现在企业利润薄啊。”郑先生说,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对于很多急于找钱的中小微企业来说,它是一根“救命稻草”。

  温州中小微企业多,正规渠道的融资满足度只有10%左右,一般都会寻求民间借贷。条例执行后,大大拓展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管理条例中所指的民间融资,除了通常认为的民间借贷之外,还包括了所谓“定向债券融资”和“定向集合资金”等货币资金融通活动。

  "以前这些都只是大企业有份,像我们这些小企业想都不敢想。”郑先生说,现在条例明确了,感觉融资这扇窗一下子向小企业敞开了。

  “在现有的金融体系下,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很难从银行得到满足,也难以通过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形式募集资金。”温州本土经济学家马津龙认为,《条例》将“定向债券融资”和“定向集合资金”纳入加以规范发展的民间融资,必能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新的融资渠道。

  马津龙认为,根据新的《条例》,中小微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以非公开方式进行定向债券融资;民间资金管理企业还可以用非公开方式募集定向集合资金。

  条例对于企业法人进行定向债券融资的,提了几点具体要求,其中有一条:融资利率不高于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三倍。这是对融资企业的约束,也是对资金出借方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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