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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或面临股民巨额索赔

发布时间: 2013年11月26日 17:21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 央视网 |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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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200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相关司法解释,中国证监会如果正式处罚上海家化,受损的投资者或股民都可以依法进行维权。”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厉健对本网记者表示。日前,上海家化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通知书称“因公司涉嫌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决定立案稽查”。厉健表示,他们已经开始受理受损投资者的起诉准备阶段,上海家化或面临股民的巨额索赔。

  上海家化或面临股民巨额索赔 

  上海家化近期摊上了麻烦事,继内斗风波之后,又因涉嫌未按规定披露信息被推到风口浪尖。虽然前董事长葛文耀在微博中力证上海家化的清白。但从“小金库”传闻,到董事长辞职,再到被证监会立案调查,事件发酵过程中,上海家化股价持续下跌,投资者蒙受巨额损失。

  数据显示,9月18日,上海家化公告葛文耀辞职之后,股价一路下跌,至今跌幅达到25.82%。律师认为,根据相关规定,投资者已经可以展开索赔行动。

  11月21日,上海家化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公司涉嫌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稽查。同日,上海家化还公告称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一欣指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如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都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上海证监局认定,2008年4月至2013年7月,上海家化与吴江市黎里沪江日用化学品厂发生采购销售、资金拆借等关联交易,存在未依法披露关联交易、未进行审议及2009年度累计3000万元资金拆借关联交易未依法披露等问题。

  厉健表示,证监会立案公告意味着事态升级,上海家化免于处罚概率很小,一旦证监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损失。厉健表示目前到其从事的律所进行咨询和备案的受损股民很多。

  宋一欣表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初步确定上海家化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08年4月,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13年11月20日(即公告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上海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因此,2008年4月1日至2013年11月20日间曾买卖过,并在2013年11月2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上海家化股票,且存在亏损或推定亏损者,均可以索赔。

  股民维权会越来越容易

  “从2003年截止到目前,90多家上市公司被起诉,股民索赔金额达15元。”厉健说,证券市场上各种侵权行为频繁出现,但随着司法部门对保护投资者的力度越来越大,行政监管力度在不断加强,受损的投资者维权会越来越容易。

  从国际历史上看,美国大萧条期间,从联邦政府到小股东都被混乱而惊险的股市震撼了,美国证券法(Securities Act of 1933)颁布后,证券市场总体上开始坚持“保护投资者”的理念。

  通过多年的联邦、地方法院的一系列诉讼,美国构建起一套发达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而且催生了一个就此发起诉讼以及作为对立面代表公司及高管进行抗辩的产业。通过集体诉讼,往往占上市公司股东大多人数,但不掌握公司控制权的中小股东,可以同时代表其他尚未正式参与案件的股东,对公司或公司高管侵害其利益的行为进行指控,并获得赔偿。Facebook在去年5月上市之后股价大跌,即面临41起诉讼,对象包括公司以及高管,其中有8起将纳斯达克列为共同被告。

  “我国司法部门对全面保护投资者利益方面还有待加强,来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和机构的行为,另外投资者的维权意识也要进一步要加强。”厉健表示,现在投资者的维权意识还比较淡薄,当自己的利益被侵害后,只有不到1%的股民进行起诉。这主要是由于股民的维权信心获取难度大,举证难,还要考虑诉讼成本等因素,有大量受损股民就选择了沉默,放弃了索赔。

  随着我国证券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建立和不断完善,从最高法院制定的相关司法解释看,股东因公司利益受到控制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不当行为侵害而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在诉讼方式上,“团体诉讼”将被认可,投资者既可以单独诉讼,也可以几百几千受害投资者通过律师共同对违法上市公司进行诉讼,这样可以减少每一个投资者的诉讼负担,同时给那些造假违法的上市公司以更大的压力。

  “在计算投资人的损失时,要将虚假陈述影响股价的因素从其他引起股价波动的因素中分离出来”,律师界认为,造假公司对投资者的赔偿将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以及相应的银行利息。(央视网记者 魏强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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