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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新法规今起施行 未经许可卖爆竹最高罚10万

发布时间: 2013年12月01日 07:5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 北京晨报 |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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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品入选中小学教科书,将获得每千字300元稿酬;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最高罚10万元……自12月1日起,《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新修订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一批新法规将正式施行。

  作品入选教材

  年年有稿酬

  无论是网络作家还是诺贝尔奖得主,作品入选中小学教科书,以前大多都是没有稿酬的。《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12月1日起施行。对编写出版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教科书使用已发表作品支付报酬问题进行了明确与规范。教科书汇编者支付报酬的标准如下:文字作品每千字300元,不足千字的按千字计算;音乐作品每首300元;美术作品、摄影作品每幅200元,用于封面或者封底的,每幅400元;在与音乐教科书配套的录音制品教科书中使用的已有录音制品每首50元。

  《办法》规定,报酬自教科书出版之日起两个月内向著作权人支付。教科书出版发行存续期间,教科书汇编者应当按照本《办法》每年向著作权人支付一次报酬。这意味着作品入选教科书后,稿酬年年有,并非一次性买断。

  未经许可卖爆竹

  最高罚10万

  新修订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12月1日起实施。《实施办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最高将处以10万元罚款。此外,为避免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现独家垄断经营等不利于监管的情况,首次将“适度竞争”写入条款。

  为减少烟花爆竹经营活动对城市特别是居民居住场所的影响,《实施办法》规定,“批发企业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对零售场所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则要求100米以上。

  《实施办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将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北京晨报记者注意到,在新修订的《实施办法》中,为避免出现独家垄断经营等有悖市场经济原则且不利于监管的现象,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布点总原则,增加了“适度竞争”内容。

  已公示电视剧

  两年内须拍完

  近年来,电视荧屏上各种题材重复、桥段狗血的“神剧”、“雷剧”不断爆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出台的《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办法》自12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规范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工作。2006年的《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管理办法》规定,已公示的电视剧目,须自公示之日起两年之内制作完成。确因特殊原因超出有效期的,申报机构须向所在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交延期申请,中直单位制作机构须向总局提交延期申请。此外,《管理办法》保留了“拍摄制作备案公示实行月报制”。

  晨报记者 王萍 邹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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