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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自贸区可办外商独资医疗机构 最低投资2000万元

发布时间: 2013年12月01日 08:0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 解放日报 |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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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 孙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独资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已发布。《办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外商独资医疗机构40个工作日内即可完成申请办理。

  根据《办法》,在自贸区申请设置外商独资医疗机构的外国投资者应当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具有直接从事医疗机构投资与管理5年以上的经验,且能提供国际先进的医疗机构管理经验、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能提供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医学技术和设备,可以补充或改善所在地在医疗服务能力、医疗质量、技术、资金和医疗设施方面的不足。设置的外商独资医疗机构的最低投资总额2000万元人民币,经营期限20年。

  设置审批与登记,将“一口受理”快速办理。只要提交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外国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等10多种材料齐全,40个工作日内,须由市卫生计生部门、自贸区管委会、自贸区工商部门出具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文件。

  业内人士表示,《办法》有两个突破,其一,过去我国只允许举办中外合资、合作的医疗机构。(下转第5版)(上接第1版)2010年11月,国务院58号文提出,逐步取消对境外资本的股权比例限制,对具备条件的境外资本在我国境内设立独资医疗机构进行试点,逐步放开。但实际操作中,只允许港澳台资本举办独资医疗机构,如上海虹桥、浦东两个国际医学园区引进的20多家高端医疗服务机构,大多为中外合资合作,仅个别是台资独资。此次允许包括港澳台投资者在内的外资医疗进入自贸区,堪称破冰之举。

  其二,审批与登记程序大大简化。只要向上海相关部门申请,而非过去要上报国家相关部门审批。而商务、工商、卫生、税收等部门“一门式办理”,40个工作日办结,大大缩短了时间。

  此举对上海医疗服务体系的影响,业内人士认为,目前尚难预料前来申办的外资医疗机构是何种类型,但料将对本市乃至国内的医疗机构起到良好的借鉴、促进作用,满足社会多层次的医疗需要,加快健康服务产业发展。

  另一方面,业内人士提出,此次延续了 “经营期限20年”的规定,对通常需要长期发展的医疗机构来说有点太短;又如“最低投资总额2000万元”,可能影响有特色的中小型外资医疗机构的入沪。中欧国际工商学院卫生管理与政策中心主任蔡江南直言,应发挥自贸区的改革样板作用,进一步放开管制,鼓励各种规模、多种样式的外资医疗机构进入,与公立医院正面竞争,形成多元发展的医疗服务体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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