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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境外追赃临法律障碍 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外国不认

发布时间: 2013年12月04日 20:2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 中国广播网 |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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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报道,由于没有区分罪犯的财产来源是否合法,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司法机关不承认我国“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决。判决结果难以执行,构成当前我国境外追赃过程中最大的法律障碍。

  在日前举行的“国际刑法的基本问题”研讨会上,北京师范大学刑事科学研究院教授黄风表示,一旦跨出中国国境,只要有关当事人提出理由,证明相关财产不属违法所得,“没收”的裁决就会沦为一纸空文。《中外法学》主编、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梁根林证实了这一点。

  梁根林:绝大多数国家刑法里没有这样的刑罚,人家不跟你配合。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认为,根本原因在于,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中没有“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罚。

  阮齐林:外国不承认中国的没收财产刑,这个说法不一定很准确。外国就没有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刑的概念,如果是不能证明该财产和犯罪有关联的没收,他认为这个没收是非法的。

  我国不少贪官在案发前以海外房地产、境外存款等形式将其违法所得的财产转移到境外。目前,境外追赃的司法判决要通过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方式执行,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所规定的内容,执行外国没收裁决。但这些公约,仅仅是看起来很美。

  梁根林:如果没有刑事司法互助协定,人家不协助你执行,你也拿他没办法。主要的欧美国家不带咱们玩儿,咱们的判决拿过去后,人家高兴就帮你执行,不高兴就不帮你执行,他没有义务。

  我国刑法中,涉及“没收财产”的共有两条,分别是第五十九条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和第六十四条的“没收违法所得”。是否应该以“没收违法所得+罚金”的方式取代“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罚,在学界受到长期广泛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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