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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发自贸区30条:防范热钱借道入境

发布时间: 2013年12月04日 20:3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 中国新闻网 |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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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北京12月4日电 海通证券4日发布报告,中国央行日前发布的“自贸区30条”中,有利于风险管理的账户体系创新,分账核算系统与央行境内账户管理系统相互独立,利于防范“热钱”借自贸区流入境内。

  中国央行于12月2日正式披露《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下称《意见》),共分七个部分三十条细项。其核心是通过两个账户一个单元,即居民和非居民自由贸易账户和分账核算单元,将自贸区内资金和境内区外资金相隔离,区内资金的跨境双向流动放宽,但资金跨区流动仍存在管制。

  报告指出,在账户资金流动方面,《意见》体现了“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原则,一线放开账户间自由划转、人民币自由结算,但二线与境内区外的资金流动视同跨境,通过制度设计严格管控外部资金通过自贸区向境内冲击的可能。

  《意见》规定,居民自由贸易账户与境外账户、境内区外的非居民账户、非居民自由贸易账户以及其他居民自由贸易账户之间的资金可自由划转。同一非金融机构主体的居民自由贸易账户与其他银行结算账户之间因经常项下业务、偿还贷款、实业投资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跨境交易需要可办理资金划转。居民自由贸易账户与境内区外的银行结算账户之间产生的资金流动视同跨境业务管理。

  针对《意见》的其他特点,报告指出,投融资汇兑便利部分中,个人跨境投资放开力度超预期:在区内就业且符合条件的境内个人可投资境外;在区内就业且符合条件的境外个人可投资境内;区内金融机构和企业按规定进入上交所和上期所投资和交易,这个“规定”较为模糊,为区内企业证券投资留下一定的空间。

  但报告同时强调,自贸区内利率市场化试点低于预期,仅包括在自贸区加强利率市场化定价监测机制,率先推出大额可转让存单以及放开小额外币存款利率上限,并未松动区内人民币存款利率浮动上限。

  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以服务于实体经济为原则。报告认为,“经常项下”、“直接投资”、“不得用于投资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得用于委托贷款”都体现了这一原则。(财经专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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