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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1日起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实施递延纳税

发布时间: 2013年12月06日 19:5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 财政部网站 |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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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促进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发展,日前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通知》规定,对单位和个人不超过规定标准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缴费,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对个人从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基金取得的投资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实际领取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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