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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民间借贷“有法” “高利贷”不再疯狂?

发布时间: 2013年12月18日 14:3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 新华每日电讯6版 |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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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北京11月22日新媒体专电(记者张志龙、岳德亮)“暴富神话”“高利贷崩盘”“巨额欠债”……近年来,民间借贷危机在我国温州、鄂尔多斯、神木等多地出现,给民间融资蒙上了一层阴影。

  11月22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这是首部规范民间融资的地方性法规。新法规都有什么亮点?能否遏制民间借贷乱象,给其他地区以借鉴?

  “温州民营企业多,实体经济金融需求比较强烈,但温州和全国其他地区一样,民间融资长期不规范,风险难控。金融改革实验区温州率先出台这一条例在意料之中。”中信证券首席经济学家诸建芳说。

  专家表示,近几年来,由于民间借贷易以追逐“高利率”为目的,加剧了企业经营成本,还引发“跑路”“巨额欠债”等纠纷事件,亟待规范。多位受访专家表示,条例的颁布,在规范民间金融上示范意义和破冰意义重大。

  条例提出民间借贷实行报备制度。规定“单笔借款金额300万元以上”“向三十人以上特定对象借款的”等情况,借款人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或其委托机构进行备案。

  “备案制是从风险控制的角度,为了审慎起见采取的措施。”诸建芳表示。

  另有专家表示,备案制有合法性疑问。“上位法没有规定过民间融资借贷备案制度,《条例》的此项规定是否合适?另外,实行备案制可能会限制民间融资活力,与盘活民间融资本意背道而驰。”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王幼璋说。 

  不过,破冰还是受到了多数人的欢迎。温州中小企业促进会会长周德文表示,《条例》的意义在于,对于企业开辟了新的融资渠道和融资方式;对政府来说,民间融资从地下到了地上,政府可以知晓民间借贷方向,防范危机,维护社会稳定;对老百姓来说,在相对控制风险情况下,增加了老百姓的财产性收入。

  以往,在民间借贷中还会出现公务员和金融从业人员参与的情况。条例中规定,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和民间融资行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参与民间融资活动。

  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执行院长傅蔚冈表示,公务员、金融从业者掌握一定的资源,如果同意他们进入民间借贷市场,是不公平的做法,立法打击可以有效避免此种情况。

  也有一些专家对于条例的法律责任环节设置过轻持有疑问。浙江省人大代表诸建勇表示,条例的法律责任设置总体偏轻,增加对违规企业吊销营业执照处罚可能更有利于规范民间金融市场。

  “民间借贷发自民间,自发、无序,目前条例与温州市情结合很好,吸收了多方的意见。不过,能否遏制民间借贷乱象,还要在实施过程中接受检验。”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刘国红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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