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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杭州11月24日电 (记者 赵小燕 实习生 莫慧芳)近日,《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在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通过。《条例》规定民间借贷单笔借款金额300万元以上的;借款余额1000万元以上的;且向三十人以上特定对象借款,就应报送备案,否则借款人将受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不等的罚款。
浙江省金融办主任丁敏哲给这部地方法规的出台予以了好评,并表示这是中国首部地方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不过,记者看到,被期待已久的民间借贷利息问题并未能涉及其中。
记者从《条例》上看到,民间借贷需要备案的情形包括:单笔借款金额300万元以上的;借款余额1000万元以上的;且向三十人以上特定对象借款。
根据《条例》要求,凡涉及上述情形之一,借款人都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民间融资行业服务机构备案。
参与《条例》编制起草的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李有星介绍,备案主要是为风险防范。“从传统金融上的经验来说,涉众性的投资事件就容易引发一系列问题。备案是对公众的一种制度保障。”
另外,《条例》明确,若违反此规定,并在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责令下逾期未改,民间借贷借款人为自然人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借款人为企业、其他组织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记者也注意到,在正式出台的《条例》中,没有出现有关民间借贷利率方面的规定。仅在第十三条中规定,民间借贷利率由借款人和出借人双方协商确定;国家队利率限制有规定,从其规定。
此前,李有星曾在接受中新社记者采访时介绍,《条例》设定借款期限在一个月以上的民间借贷,合理年利率应不超过48%。而借款期限在一个月以下的,则不受限制。
对48%的设定问题,李有星当时表示是考虑了人民银行的调查、温州民间借贷综合指数以及香港《放贷人条例》等多方面因素的。
不过,《条例》的最终版并无有关利率的规定。李有星解释道:“因为利率并不属于地方确定的权利范围,原则上应该由央行来确定。另外,对于利率的走向问题,到底是高利率好还是低利率好,一直没有定论,因此提交人大表决也不合适。”
“如今民间借贷的利率是自由的,企业只要不违反国家的限制性问题,都按照规定做就行了。”李有星说。
对此,丁敏哲也表示,没法规定,“利率以后市场化了,你还规定?没法规定。”
《条例》另还明确了非金融企业间可进行临时调剂性借贷,不过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同时,在风险防控部分,特别规定温州市人民政府和辖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民间融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据悉,该《条例》将于2014年3月1日起在温州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