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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明令禁止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事P2P网贷业务

发布时间: 2013年12月19日 16:51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 新华网 |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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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杭州12月19日电(记者吕昂)针对近期P2P网络贷款平台危机频发的情况,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日前发布《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参与P2P网贷平台相关业务监管的通知》,明确规定严禁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事P2P网络贷款业务或为关联方的P2P网贷平台进行担保,强调只允许为非关联平台进行担保。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表示,目前P2P网贷平台年化借款利率为18%-25%,远超出银行贷款利率和法律规定,违约可能大、担保业务风险高。而个别P2P网贷平台发布虚假高利借款标募集资金,采用“借新贷还旧贷”的模式在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后“玩消失”,也存在平台倒闭风险。并且部分P2P网贷平台未及时发现或默许、甚至有意设计借款人以多个虚假名义发布借款信息、向不特定人群募集资金,存在涉嫌非法集资的风险。

  浙江省经信委在通知中明文规定:严禁融资性担保机构控股或参股P2P网贷平台,禁止融资性担保机构以任何名义从事P2P网络贷款业务,严禁融资性担保机构为股东或其他关联方的P2P网贷平台贷款业务进行担保,以防范股东或关联方借P2P平台融入资金自用、甚至进行非法集资引发的风险。

  浙江省经信委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处处长谢建国表示,该通知强调的是禁止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事P2P网贷业务或为关联方建立的网贷平台做关联担保,并非完全“叫停参与”,相关机构仍然可以对非关联的P2P网贷平台进行合法规范的担保业务。“规定明确了做担保的机构不能自己做网贷,也不能给自己的关联方平台做担保,这里强调的是规范性和风险提示,不能被笼统地误读为‘禁止涉足’。”谢建国解释说。

  业内人士分析,一度十分混乱的P2P网贷行业在引入“P2P+融资担保”的模式后,将投资人风险转嫁给担保机构,从理论上说提升了安全性和规范性。但由于缺乏明确、有效的监管,不少平台只是打着担保的旗号“充门面”,甚至有担保机构直接做起了网贷,这就使得此类创新金融仍存在巨大风险。而浙江出台的规定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当地P2P网贷及担保的规范性,尤其是能提升担保机构的风险意识和“禁区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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