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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P2P网络借贷平台中介性质 让P2P网贷更阳光

发布时间: 2013年12月19日 19:4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 中国经济网 |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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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不久前由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组织召开的“防范打击非法集资法律政策宣传座谈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以及中宣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商务部、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全国工商联等12个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派员出席会议。

  在这次会议上,有监管人士提出,一些不法分子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行为缺乏有效监管,以开展P2P网络借贷业务为名实施非法集资行为。这位人士建议,明确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业务经营红线,明确平台的中介性质,不得提供担保,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更不能实施集资诈骗。

  同时,建立平台资金第三方托管机制,平台不直接经手归集客户资金,也无权擅自动用在第三方托管的资金;加强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P2P网络借贷平台对于借贷双方当事人通过平台发布的信息,应当尽到一定程度的审核义务,并向借贷双方当事人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

  事实上,有关P2P网贷业务不可逾越的三大“红线”,自其诞生之日便一直被持续呼吁和屡屡提及:高利贷、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然而,在缺乏监管的情况下,仅仅依靠行业自律并不能确保P2P网贷远离非法灰色地带。

  自今年下半年以来,P2P网贷平台的跑路事件便层出不穷。但仔细研究,很多P2P网贷平台从事的并不是资金中介服务业务,而是打着“P2P”的旗号大行非法集资之道。因此,要想规范这一行业,维护投资人的利益,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何为P2P。

  而对于非法集资的界定,无疑为P2P正名提供了依据:资金去向是否明确?债权是否真实存在于借款人和投资人之间?是否存在虚假借款人问题?若是P2P网贷平台违反了这三个中的任一原则,其经营的业务就并非P2P网贷业务。

  对于从事P2P网页业务的平台来说,目前最难以解决的是第三方资金托管和清结算分离的问题。

  若寻求于第三方支付机构,一般会要求P2P网贷公司提供大量的客户信息以证明其借款人是真实存在的,而这往往是P2P网贷公司所不愿意的。若寻求于银行的资金托管业务,则由于目前P2P网贷行业的体量尚小,对银行的吸引力极弱。

  尽管P2P网贷业务发展至近日仍存在很多先天缺失和后天不足,但监管层对其发展则是一种引导其健康化、阳光化发展的积极态度。因此,相信对于这个行业来说,应仍是路途虽有坎坷,但依然前途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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