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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国家早在1995年就已经放开了工业盐的经营许可,但至今全国多地的盐务管理条例仍与上位法冲突,规定工业盐必须由各地盐业专营公司批发销售,工业盐经营者被以违反地方法规为由非法扣货、罚款的事件更是在不断上演(中国经济网10月16日)。
“专营”,在一些地方、一些行业已经演变成了用行政手段阻拦“外人”参与竞争的工具。比如盐业,各地的盐务局和盐业公司都属于同一系统,一手握着审批大权,决定哪个企业可以“进入”,一手又在市场上卖盐。这种体制下,“专营”就沦为了“禁入”。这是不折不扣的“行政垄断”。
在纯粹的市场竞争中形成的垄断其实是脆弱的,因为它随时可能被新的竞争者打破。然而,“专营”这种被行政性的“禁入”手段保护起来的垄断,却是一种硬性的垄断。它不存在竞争者,甚至连潜在的竞争者都不存在,因为那些人都被行政手段关在门外了。“专营”者可以随意制定价格,这样的垄断才是真正可怕的垄断。
只要是市场“禁入”仍被非市场力量牢牢把持,这一个行业就可以获取垄断的利润。哪怕再加更多的企业进来,也改变不了被垄断的现实,正如每一个城市都有很多家出租车公司,但这并不妨碍出租车行业这一整体获取垄断带来的利润。再如石油行业,虽然有“三桶油”,但油价仍是居高不下。烟草、银行等行业,也无不验证这一规律。盐业的10倍暴利,是各地方政府顶着违反上位法的风险,苦心维持“专营”的丰硕“回报”。
之所以能够形成行业暴利,有的是企业采取价格联盟等不正当行为造成的,这在各地严密监控下,很难实现;也很容易在市场竞争中,被自然打破。而有的,则是在行政垄断下,“自然”且不可避免的形成的,破解这种暴利,唯有重新审视“专营”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