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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国家赔偿案件质证要同步录音录像

发布时间: 2013年12月26日 07:4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 北京青年报 |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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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电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该司法解释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这个规定根据国家赔偿法,结合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工作实际,针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作出统一规范。

  规定主要包括质证的程序事项和相关证据规则的内容:一是明确适用范围。对侵权事实、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等有争议,经书面审理不能解决的国家赔偿案件,赔偿委员会可以适用质证程序审理。二是强调公开质证原则。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质证应当公开进行。三是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强调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在质证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平等,并规定赔偿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通知复议机关参加质证,由复议机关对其作出复议决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进行说明。四是规范质证的程序事项。总结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实践经验,对组织质证主体、参加质证人员、质证通知、质证准备、质证内容、质证顺序、质证记录、延期质证、质证效力等作出规定,并要求具备条件的人民法院对质证活动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五是细化举证责任分配。坚持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对其主张的有利于自己的事实负举证责任的原则,并根据国家赔偿案件的特殊情形规定赔偿义务机关的特别举证责任。六是确立举证时限制度。针对国家赔偿司法实践中存在证据随时提出,影响质证乃至审理活动正常进行的现象,对举证期限、延期举证以及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作出了规定。七是坚持证据裁判规则。规定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应坚持证据裁判规则,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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