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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慈善事业规定发布 办慈善演出须签协议防“赖捐”

发布时间: 2013年12月29日 08:3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 京华时报 |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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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华时报讯(记者陈荞)今后,北京市公募基金会以外的其他慈善组织,不得单独开展募捐活动,而须与公募基金会联合募捐。昨天,《北京市促进慈善事业若干规定》(下称规定)正式公布,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明确,企业、个人开展慈善演出、销售等时,须提前签订捐赠协议以避免赖捐。

  据了解,近年来,不少企业、组织或个人以慈善名义举办大型演出、活动,并承诺捐赠,但事后善款总是迟迟不到位,引发出“慈善营销”的纠纷。

  对此,规定要求,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开展演出、比赛、销售、拍卖等经营性活动,承诺将所得财产部分或者全部捐赠用于慈善活动的,应当在举办活动前与慈善组织或者其他受赠人签订捐赠协议,活动结束后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实施捐赠,并将捐赠结果向社会公开。如不履行承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善款的用途,规定要求,慈善组织应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捐赠财产,签订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

  如果慈善组织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民政部门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经征求捐赠人意见,由民政部门决定将捐赠财产转交与其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其他慈善组织管理使用;慈善组织拒不转交的,民政部门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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