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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将于明年起施行

发布时间: 2013年12月31日 15:4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 新华网 |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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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北京12月31日电(记者王培伟 安蓓)最新修订后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外汇局有关负责人日前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外汇局不主动向反贪腐、反洗钱、打击偷漏税等管理部门提供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该数据也不能作为这些部门打击及惩罚不法行为的依据。

  据介绍,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主要是用于外汇局对外汇形势与跨境资金流动的监测与分析,以及编制国际收支平衡表、国际投资头寸表、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等涉外宏观统计数据。而反贪腐、反洗钱、打击偷漏税各有独立的管理体系与数据来源。

  这位负责人指出,原则上,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的各类经济往来,及由此产生的金融资产负债情况,不论是用人民币还是外币计价结算,都要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其中,“居民”既包括个人,也包括机构;“非中国居民”既包括境外个人,也包括境外机构。

  新《办法》中增加了对在中国境内发生经济交易的非中国居民的申报要求。未来,外汇局将根据实际情况,择机制定并出台关于非中国居民申报的具体要求。

  对于海外华侨华人,因其长期居住于中国境外,经济利益中心已不在中国,应视为非中国居民。这位负责人表示,海外华人华侨在中国境内与中国居民发生经济往来,且从中国居民难以获得高质量统计数据时,才需履行申报义务。但其在中国境外与其他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均不在中国国际收支统计范围之列,不用申报。

  如果申报主体不履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义务,根据新《办法》规定,将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给予处罚。处罚包括: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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