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内容:
2013年4月2日,购买石家庄到上海的MU2315航班机票一张,票号7812455731884,票价630元,当天赶到机场后,飞机晚点,由于赶不上后续行程,在机场购买其他航空机票,并在东方航空柜台办理电子客票非自愿退票证明,柜台人员表示一个月内与公司联系,可免收退票费,4月15日出差回来后,当天与95530联系,并提供证明扫描件,5月15日仍未收到退款,与客服联系,说只能退390元,因为公司规定,4月22日之后,所有退票按照新制度执行,也就是说提供的额退票证明没有用,问题是证明是4月15日就已经提供,他们的答复是5月2日才审核。不满意该结果,打投诉热线,一直没有接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