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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新一轮水资源价改热点:阶梯水价能否“水到渠成”?

发布时间: 2014年01月04日 18:3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 新华网 |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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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阶梯水价能否“水到渠成”?——聚焦新一轮水资源价改热点

  新华网上海1月4日电(记者陆文军、刘雪)近日,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印发《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2015年底前在全国范围内推广阶梯水价。

  水,民生之本、生命之源,已成为拉开新一轮资源产品价改大幕的“探路者”。从零星的地方水价“摸索式”调整,到全国性的阶梯价格改革,居民基本用水如何确保?水质能否随着水价同步提升?如何破解当前资源价格改革之困?种种民生关切有待落实。

  价改大幕开启,八成家庭生活用水不受影响

  我国长期对水、电、油、气等基础资源产品实施计划性低价格。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水资源日益紧缺,各地普遍“廉价水”现状与当下国情严重不适应。2015年底前在全国范围内推广阶梯水价——中国新一轮资源品价格改革由水价拉开帷幕。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推进水、石油、天然气、电力、交通、电信等领域价格改革,放开竞争性环节价格。水排在第一位,与其短缺性和改革的迫切性是相关的,新一轮资源价改,从水突破,全局性意义很大。”复旦大学经济学教授丁纯分析。

  为保障基本民生,鼓励节约用水,发改委要求各地在推行水价改革时,要按照不少于三级设置阶梯水量,第一级水量原则上按覆盖80%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水量确定,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推行阶梯水价制度后,各地八成居民生活用水支出不会增加,其余约20%的居民家庭用水基本生活需求部分价格不上涨,但超出的部分将大幅上调,涨幅为50%-200%。

  与电价、油价等资源品定价方式不同,我国水价由地方自行决定。自2012年以来,长沙、广州、上海多个城市进行水价调整并实施阶梯水价。2013年年底,广东省物价局宣布2014年阶梯水价将在全省全面推广。据测算,全面实施阶梯水价后,广东人均综合用水量将下降11%。

  “从实际效果来看,阶梯水价可以带来明显的节水效果。”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研究员姬鹏程表示,我国水价调整由地方主导,但各地水价改革进展不一,部分地区改革动力不足。两部委联合发布指导意见将推动全国范围内居民阶梯水价的实施进程。

  多使多付费,定价需找准公益性和商品性“平衡点”

  “水”是城市存在和发展的基础资源,更是人们生存生活所离不开的必需品。城市供水同时具备公益性和商品性两大特征。

  复旦大学能源经济与战略研究中心副主任吴力波表示,从指导意见可以看出,阶梯水价的实施力图找准公益性和商品性的平衡点。

  按照两部委的指导意见,第二级水量原则上按覆盖95%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水量确定,体现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合理用水需求;第一、二、三级阶梯水价按不低于1:1.5:3的比例安排,缺水地区应进一步加大价差。

  “人们不能不喝水。与油、气相比,水的公益性更加明显。”姬鹏程表示,两部委出台的阶梯水价指导意见拉大了阶梯之间的价格差异,目的是为了促进公平和效率,既体现水资源的公益性,也体现稀缺性。 “目前南方部分丰水城市阶梯之间的价差可能在两倍左右,但在华北、西北等缺水城市,不同阶梯之间的价差应该体现得更加明显。”

  厦门大学中国能源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强表示,让百姓喝上“放心水”,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政府需要做好两方面工作,一是保证定价合理,兼顾公平和效率;二是保证供应稳定和品质质量,让百姓付出的优价能换来商品品质的保证。

  严格监管:厘清成本、提高水质是关键

  近一两年来,多个城市实施的阶梯水价方案往往伴随着价格整体上涨。比如,长沙在实施阶梯水价的同时,将居民到户水价每立方米上涨0.7元;上海阶梯水价实施方案中第一阶梯综合水价每立方米也上涨了0.65元。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专家坦言,在新一轮资源价格改革中必须戒除地方的涨价冲动,掏民生的口袋,填补水务企业的利润,是不能被接受的,调价必须受到严格监督,必须公布成本。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综合研究室主任邓郁松表示,阶梯式定价既没有大幅度提高整体资源产品价格,又体现了“多使用者多付费”的原则,这既体现了社会公平公正,也更好地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而在这一轮水价调整中,厘清成本、承诺水质、透明定价是关键所在。

  专家指出,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水质仍存在一定差距,城市自来水离直饮水的标准仍相差甚远。另外,在自来水供水时的损漏方面,不少城市自来水供水损漏率高达20%,而一些发达国家供水损漏率可以降到3%左右。

  除了阶梯定价,在水价的改革中,不少专家建议拉开工业用水和居民用水的价差。上海市的一位专家指出,居民用水占城市总用水量的40%左右,工商业用水占60%。居民不是水资源消耗的主体,也不应该成为水价上涨的主要承担者,如果两者价格拉开大一些,不仅符合“多用多付费”原则,而且居民负担将大幅降低。

  “阶梯价格”固然是改革突破的有效手段,但绝不能变成“阶梯涨价”,必须科学透明地制定阶梯调价方案。“要破题中国资源价格改革这个大战略,公开透明的底线必须坚守,即使涨价也应该有理有据,向公众摊开账本,讲清道理,依法听证,否则难以走远。”华东师范大学教授余南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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