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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残疾人职工医保养老险不能“凑数”

发布时间: 2014年01月07日 07:09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 京华时报 |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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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华时报讯(记者赵鹏)国家税务总局昨天发布公告称,自今年元旦起,企业要想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就必须给残疾职工上“职工养老险”和“职工医保”,而不能再用待遇低的居民养老险或新农合等来“凑数”了。

  近期,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反映,有的用人单位只是为残疾人职工缴纳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这种情形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亟待税务总局予以明确。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经向人社部了解,“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应由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城乡非从业居民个人自愿缴费并参加,相关费用也无需用人单位承担。

  为进一步提高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效果,保障和维护残疾人职工的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这次明确,“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仅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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