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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规定考古发掘意见将成土地入市依据

发布时间: 2014年01月07日 07:43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 北京青年报 |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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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担土地储备任务的单位应当报请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考古发掘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考古调查、勘探工作完成后,考古发掘单位应当出具是否具备入市交易条件的意见,相关意见作为土地入市交易的依据之一。

  本报讯(记者 赵婷婷)《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将于2014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规定,地下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下文物的义务,公民参与地下文物保护可获补偿,举报破坏文物信息将获奖励。企业违反本规定受到处罚的信息将计入企业信用系统。

  本市将划定地下文物埋藏区及重点监测区

  《办法》规定,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史料、普查资料等对地下文物埋藏区之外可能埋藏文物的地区划定重点监测区域。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地下文物埋藏区进行管理。

  同时,应建立本市地下文物埋藏情况数据库,标明地下文物埋藏区、重点监测区域等内容,并对实际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结果进行记录。实际情况出现变化后,应及时更新文物埋藏情况数据库,并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实现共享。

  考古发掘意见将作为土地入市交易依据

  位于地下文物埋藏区、旧城之内建设项目总用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旧城之外建设项目总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的建设工程,承担土地储备任务的单位应当报请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考古发掘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考古调查、勘探工作完成后,考古发掘单位应当出具是否具备入市交易条件的意见,相关意见作为土地入市交易的依据之一。对于已经做过考古调查、勘探的,施工时不再重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否则,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报请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上述区域之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可以在施工前报请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未做考古调查、勘探的,应在施工前制定地下文物保护预案,位于重点监测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的地下文物保护预案应当报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破坏文物信息将计入企业信用系统

  《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将位于重点监测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的地下文物保护预案报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处1万元罚款;建设单位未在施工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施工单位未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安排考古调查、勘探事项的,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发现地下文物不采取保护措施,不通知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理单位未通知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明确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将依法记入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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