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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华时报讯(记者张然)昨天,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布与公安部联合发出的通知,要求自今年1月1日起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第五版),旧版签发日期截至2013年12月31日。
通知说,对持有《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户口登记机关审验材料后为其办理出生登记。无法核定新生儿母亲信息的新生儿,不能获得《出生医学证明》。对不符合签发条件,未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户口登记机关经调查核实后,依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出生登记。
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由正页、副页和存根三部分组成,内容包括新生儿信息、新生儿父母信息、签发机构信息等。签发机构审验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后,按照《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内容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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