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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住房保障条例列入立项论证

发布时间: 2014年01月21日 16:2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 北京晚报 |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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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昌平团的人大代表张学兵向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立法建议案,请求市人大尽快以地方性法规形式制定出台《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住房保障条例》。张学兵透露,“这项立法计划已经列入本届人大常委会的立项论证,我们已经开始调研。”

  自己起草基本住房条例

  张学兵来自中伦律师事务所,也是市律师协会的会长。他拿出自己起草好的《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住房保障条例(草案)》,介绍道:在这个草案中,以后保障房可以统一成基本住房。

  张学兵说,基本住房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基本住房建设。开发企业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政府有关部门应出台配套优惠政策鼓励开发企业参与建设。

  抑制区县土地财政冲动

  张学兵表示,目前保障性住房的规范性文件数量较多,各种类型的保障性住房在保障对象和保障方式上存在一定重合,容易造成混乱,“制定《条例》可以建立统一的住房保障体系,简化申请程序,使市民能够更加方便地获得住房保障。”

  张学兵提供了几个数字:据预测,“十二五”期间北京市保障性住房总需求量为223.3万套,其中户籍人口需求量78.5万套,外来常住人口需求量144.8万套。保障性住房的需求远超规划供给的100万套,若扣除安置房50万套,“十二五”期间实际供应仅50万套。

  张学兵介绍,现在保障性住房的供应采取“全市统筹,以区县为主”的原则,而区县政府存在土地财政的利益驱动,缺乏供应土地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激励。“都想着要卖地啊!”张学兵指出,在目前相关规范性文件中,对于如何监督各级政府落实保障性住房供应责任,没有明确的规定,不能对各级政府形成有效的监督。因此,有必要由北京市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明确各级政府的责任,加强人大监督,抑制各区县政府土地财政的冲动,促使各级政府放弃土地出让的巨大利益,优先解决保障性住房的土地供应,“必须立法来保证政府用地、批地规划中要有一定的比例来用于保障房。”

  实施处罚保证监管效果

  欺诈、擅自转让、出租、转租、出借、擅自利用其所承租或购买的保障房从事经营活动……张学兵说,这些都是目前住房保障制度遇到的问题,但是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能规定行政处罚,法律效力存在很大的局限性。“无法予以处罚和惩戒,就会导致住房保障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一定程度的监管失灵。”而基本住房保障条例的出台,将可有效解决这些问题。

  缴纳社保应享基本住房

  基本住房什么样?什么样的人可以申请?张学兵说,基本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以90平方米以下为主。拥有本市城镇户籍或未取得本市城镇户籍,但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且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可以申请。“应是租售并举,以租赁为主,租赁和出售的申请人还应再细分一下条件。”

  张学兵同时表示,草案中还明确,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基本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自住型商品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政策或已作为其他家庭的成员参与基本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自住型商品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申请的人员,原则上不得再次参与申请,反之亦然。

  “通过制定关于城镇居民住房保障的地方性法规,切断保障性住房与市场的联系,明确政府在住房保障中的定位,彻底消除保障性住房的投资属性,无论是保障性住房的购房者还是政府,都不能从保障性住房的升值中获益。”张学兵表示。

  本报记者 于建 J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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