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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减少怠速低速行驶污染”首入法 将于3月1日实施

发布时间: 2014年01月23日 07:3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 京华时报 |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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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上午,代表们表决各项决议。京华时报记者张斌摄

  

  昨天上午,市人代会闭幕。会议宣布了各项表决结果,三项法规均高票通过。

  其中,备受关注的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新增规定,将“减少机动车怠速和低速行驶造成的污染”首次纳入立法。该条例于3月1日实施。

  《北京市实施办法(表决稿)》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表决稿)》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表决稿)》

  >>防治条例

  昨天,大会实到697 名代表,659 人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投“赞成票”。其间,共有211 位代表提出了443 条意见,其中针对草案内容提出175 条意见。经审议修改,“终极版”条例共进行了111 处修改。

  条例于3月1日起实施

  据了解,大气污染条例将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

  表决通过的条例中,“减少怠速和低速行驶污染”首次入法。在对机动车实施数量调控的同时,条例新增规定,本市优化道路设置和管理,减少机动车怠速和低速行驶造成的污染。

  怠速是指车辆处于驻车状态启动发动机,发动机稳定运转的最低转速。也就是只要点着火,汽车就处于怠速状态。而汽车在行驶过程中,不给油,发动机的转数还维持在怠速的阶段就是怠速行驶。

  代表建议禁止露天烧烤

  有多位代表提出,法律实施不到位,就是形同虚设。政府要切实加强执法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今年下半年常委会要对条例进行执法检查,依法监督政府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情况。着重检查政府执法力量、执法能力和执法人员素质是否适应条例的新规定新要求;着重检查规范自由裁量权,制定配套执法细则,规定执法程序等情况;还要检查代表们关注的禁止露天烧烤、焚烧垃圾和秸秆等规定的执行情况,督促政府加强执法,做到严格管理,严惩违法。

  >>解读

  1

  渣土车无证或罚3000元

  为防治扬尘污染,针对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使用具有市政市容主管部门核发的准运证,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密闭运输。违反者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2

  环保和公安拟互通线索

  为严格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有必要建立环保机关与公安机关之间的行刑衔接机制,条例新增一款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大气污染案件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线索通报等制度”。

  3

  每年公布排放总量指标

  在公开透明方面,鼓励社会监督。针对全市排放总量控制的目标,条例明确规定,应并每年向社会公布”。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汽车污染物检测机构名单。

  4

  禁放禁烟等未纳入条例

  审议中,有多位代表还提出增加环境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禁放禁烟等意见。

  法制委员会表示,部分建议超出了地方立法权限、有的属于国务院管理范围、有的已经制定或者正在研究制定法规,故未对条例做相应修改。

  5

  熄火3分钟暂不设处罚

  法制委员会认为,针对停车熄火3分钟设定处罚,存在着执法主体难确定、现场取证较困难等实际问题,难以执行到位,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建议不设处罚。

  >>代表法

  推行代表接待选民活动

  昨天,《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表决稿)》以686票的赞成票顺利通过。

  法制委员会于前天下午召开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逐条研究了代表提出的意见。

  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根据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报告履职情况。有的代表提出,为使条文表述更准确,建议将“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改为“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审议中,有的代表建议市人大常委会设立办公室,由代表定期轮流接待人民群众。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和区县人大常委会应当为代表密切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联系提供保障。目前市人大常委会已经为市和区县两级代表建立了联系网络,今年还将全面推行市人大代表参与区县人大代表到选区接待选民的活动。其他保障方式和途径,可以由市人大常委会在具体工作中继续探索实践。

  >>办理条例

  建议条例不再增加新规定

  昨天,《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表决稿)》以682票赞成票顺利通过。

  此前,各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审议了《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审议中,有的代表提出对于答复不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

  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对于违反办理时限、违反保密规定、不书面告知进展情况、情况变化不书面告知原因等情形,已经作出了对单位“通报批评”、对个人“给予处分”等规定;对敷衍塞责的情形,作出了要求有关机关和组织重新研究办理的规定,建议条例中不再增加新的规定。

  京华时报记者张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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