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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1月23日电 (记者吴秋余)为保证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顺利进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相关公告,对营改增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管理作出规定,并明确了有关纳税申报事项。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今年1月1日起,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国家税务总局表示,此次扩大试点行业共涉及2.06万户纳税人,其中铁路运输业1200余户,邮政业近3000户,收派件服务等其他行业1.6万余户,2月份将面临营改增后首个申报期。
根据此次发布的相关公告,经省级财政部门和国税局批准,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所属提供邮政服务的邮政企业可以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其分支机构的预征率由省级国税局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公告同时细化了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计算缴纳问题,并明确了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纳税期限等具体征管问题。为方便纳税人,公告专门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过渡期,按规定仍可以继续抵扣的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其复印件仍可以继续作为纳税申报其他资料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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