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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规范船舶进口有关税收政策

发布时间: 2014年02月12日 07:2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 人民日报 |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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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北京2月11日电 (记者李丽辉)近期,一些地方、部门在未经国务院批准同意的情况下,通过保税港区对进口船舶实施保税登记。针对这一情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进一步规范船舶进口的有关税收政策,以维护税收政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增强航运业政策与船舶工业政策之间的协调性。

  通知明确,保税港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进口保税政策,不适用于并不能实际入区的进境船舶。为规范政策,避免对国内船舶工业的发展造成冲击,除符合条件可享受中资“方便旗”船回国登记进口税收政策的船舶外,其他在保税港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登记的进境船舶,应按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统一执行现行船舶进口的税收政策,照章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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